发布文号: [95]府授人一字第095300717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防治性骚扰及保护被害人之权益,特依据「性骚扰防治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职掌如下:
(一)关于性骚扰防治政策及法规之拟定事项。
(二)关于协调、督导及执行性骚扰防治事项。
(三)关于性骚扰争议案件之调查、审议、调解及移送有关机关事项。
(四)关于推展性骚扰防治教育训练及宣导事项。
(五)关于推展性骚扰事件各项资料之汇整及宣导事项。
(六)关于性骚扰防治之其它事项。
三、本会设置委员二十三人,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市长指派副市长一人,及社会局局长分别兼任之;余二十人,由市长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本府警察局、劳工局、教育局、法规委员会、人事处、新闻处及公务人员训练中心代表七人,由各机关首长指派主任秘书以上人员担任。
(二)社会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间团体代表四人。
(四)专家学者代表七人。
本会女性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府外委员续聘以一届、续聘人数不低于府外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为原则。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社会公正人士及专家学者外,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二次以上,视同辞职。
民间团体代表之委员委任代理人出席时,其受任人以该委员所属团体内之成员为限。
本会得依需要邀请未列本会委员之本府局处代表、其它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社会局派员兼任;干事八人,由本府相关承办业务人员兼任。
五、本会得依任务需要分设工作小组,其组织由本会决议设立之。
六、本会受理性骚扰再申诉案件,应于七日内进行调查,并于二个月内调查完成,提会审议,但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本会无受理案件时,原则至少每半年召开会议一次;但经委员三分之一连署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八、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