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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五”计划 
 
  一、“九五”期间消防工作简要回顾和当前面临的形势 
  “九五”期间,我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增强,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比“八五”期间明显减少。全省共新建消防站27个,添置消防车250多辆,增加市政消火栓18000余个。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4万余次,抢救遇险群众1700余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70多亿元。但是,消防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一些单位和领导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仍有近一半的地级市、90%以上的县级市和县城镇没有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没有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能够完全达到国家标准, 全省地级以上市城区消防站欠帐43%, 市政消火栓欠帐19%,消防车欠帐35%,消防调度指挥系统欠帐60%。三是火灾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火灾基数比较大,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损失较大。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不够,不少社会成员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五是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未能与城镇规模、经济总量和人口增长同步发展,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由此可见,我省消防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总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抓好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增强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工作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为“十五”期间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1.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应定期考核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应进行专项督查。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应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针对所管辖单位和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积极研究对策并落实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科学指导全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普等活动,加强消防监督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及经济开发区和社区建设中,应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市政工程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保养,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 
  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察部门要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科技部门应大力支持消防科技开发和应用;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的审核范围。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变动时,应及时任命本单位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上报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他行业和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应包括消防安全内容。企业转制、改制后,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列入资产增值保值范围,督促企业将消防工作列入股东大会、董事会、工会等组织机构的议事范围。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个体协会、工商联、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居(村)民和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列出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二)加强规划工作,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要按规划认真实施。仍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地级市、县级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在2002年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专业评审和报批工作,其他县以下建制镇要在2003年底前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整体规划。新城开发、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如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2.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一步到位;抓紧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欠帐”问题。2002年全省地级市的市政消火栓应全部达到应建标准,县以上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城镇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应建标准的80%,2003年达到85%,2004年达到90%,力争2005全部达标。同时,加强天然消防水源和单位内部消防水源建设,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进一步加快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全省要建好120个普通消防站,并以处置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快特勤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地级以上城市至少新建或改建一个特勤消防站。其中,广州、深圳、汕头、佛山建立特勤消防大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汕头、韶关、湛江、中山已建的特勤消防站应进一步加强消防特勤装备器材的配备;惠州、东莞、肇庆、江门、茂名、顺德、南海的特勤消防站应于2002年建成投入使用;河源、潮州、阳江、揭阳、清远、梅州、汕尾、云浮的特勤消防站应于2003年建成投入使用;珠海市珠海港区特勤消防大队和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特勤消防大队也应争取建成投入使用。市区只有一个消防站的按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县(市)消防大队的普通消防站应建立特勤消防班。 
  按公安部《消防训练基地模拟训练设施建设指导方案》的要求,加快消防模拟训练基地建设,2003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2005年所有地级市要建成消防模拟训练基地。抓紧完成消防车配备任务,淘汰更新已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国家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普通消防站要普遍配备中低压泵、高低泵消防车,消防水源不足地区要配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特勤消防站应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联用、防化救援、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及化学和毒气侦检仪器、洗消设备、防护、救生、抢险、破拆和通信等必需的抢险救援装备,并在2003年前基本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消防车配备要求。广州、深圳、珠海应争取配备用于灭火救人、运输抢险物资的直升飞机。各消防站的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备份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满足灭火实际需要。2003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汕头的公安消防队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装备配备标准,其他地区于2005年底前达到配备标准。 
  为推进全省消防装备建设平衡发展,2002年一2004年,省财政将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用于补助我省有关城市普通消防站的消防装备建设,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力争到2004年底所有城市消防装备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加大消防投入。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消防经费保障体制,逐步完善消防专项经费补助机制。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并视当年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业务经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部分应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加,保持其在城市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消防专项经费应根据现实需要,尽量保障消防装备的改善和消防工作的正常运转。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充分利用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鼓励投保单位加大消防投入,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通过多方投入,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集消防经费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做好消防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改善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 
  4.积极推进消防通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加快建设并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002年内,广州、深圳、汕头、佛山、中山、珠海、东莞、江门、惠州、韶关、肇庆、梅州、清远、顺德等市应继续完善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完成所辖市区中队通信终端建设并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茂名、湛江、河源、潮州、阳江、揭阳、汕尾、云浮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所辖市区中队终端于2003年底前实现与市消防指挥中心联网,从而形成全省联动、指挥迅捷的消防调度指挥系统。要立足现有条件,加快消防应用软件开发,依托公安金盾网, 2002年底前, 各地级市应建成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和消防信息网站, 并通过光纤传输与省、 市公安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实现联网。2003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建成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全省消防信息网络化。2003年建成和开通省、市消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 
  (三)积极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加强消防监督 
  1.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力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和“三合一”企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 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要做到“两清一到位”,即场所的底数清楚,存在的火灾隐患清楚,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到位。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掌握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情况,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专项治理要重点抓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转运的规划布局。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城市边缘区域。新建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等要统一审批。严把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关,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予发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监督力度,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城市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且又难以整改到位的,应由政府牵头协调,及早采取停用、转产等措施整改。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集中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摸清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经营性质和消防安全状况,突出以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写字楼、大型礼堂和展览场馆、大型商场和超市及室内市场、大宾馆、酒店等为重点,督促其完善消防法律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措施,在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和事故应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等方面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火灾隐患,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 
  各地公安消防、城建、房管、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定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高层建筑,应逐个进行清理整顿,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督促整改。对隐患严重且又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并在期限内落实有效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安全。对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防止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 
  各地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及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治理,坚决纠正在车间、仓库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的错误做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划、立项、审批、管理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把关,防止“三合一”现象回潮。对隐患严重,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2.努力完善消防法规体系,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要重点抓好《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广州、深圳等有立法权的城市,应结合实际需要,抓紧制定相关消防法规。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净化消防执法环境,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对于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3.严格“源头”管理,依法加强消防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依法实施消防监督,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者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确保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加强对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中介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消防产品监督机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依法、便民、廉政、高效”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监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和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增加地级以上城市现役消防力量。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部队政治上永远合格。认真贯彻部队条令条例,加强部队正规化管理,保证队伍稳定统一。在加强在职干部继续教育的同时,应逐年吸收地方高等院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才,充实消防部队干部队伍。 到2005年, 全省消防部队干部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要达到95%,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达到70%。从2002年起,提任营以上干部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建立健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落实持证上岗制度,消防部队各级、各类干部要先培训、后晋升,先培训、再上岗,努力提高防火、灭火等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各级政府应针对消防职业高度紧张、工作辛苦、危险性大的特点,建立职业消防人员的保险制度,提高福利待遇,使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公安消防部队要根据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加强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强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增强整体灭火救援能力。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政首脑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粮棉物资仓库、交通和通信枢纽等单位和场所为重点,抓紧制定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应急预案,加强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军队、武警、民航、铁路、交通、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配合,提高社会灭火救援联动机制的应变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针对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处置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特点,积极开展预防处置方法和技战术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加强在高温、有毒、缺氧、噪声等复杂危险环境中开展救人灭火的实战模拟训练,增强消防人员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切实提高实战水平。 
  3.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认真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路子,积极建设由政府批准和领导管理、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县办、镇办专职消防队。“十五”期间未规划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市、区)和珠江三角洲、汕头市所有的镇均应于2005年底前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镇也应建立。各地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领导,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帮助专、兼职消防队建立健全科学的队员招聘、培训、晋升制度,解决经费来源,保证专、兼职消防队的健康发展。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建立和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灭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五)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 
  1.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全省“四五”普法宣传内容,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每年“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各地广播电台、电视、报刊应争取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对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曝光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培训中心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媒体,通过设立消防网站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社会消防培训,向公众宣传防火防灾知识;积极做好消防站定期向社会开放工作,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工厂、学校、街道、社区要经常开展富有成效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应在组织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2.大力发展消防科学技术,理顺消防科学技术管理体系。充分利用高等学校、消防专业科研机构、消防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智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2002年,要建成省火灾原因调查实验室,并配备相应器材。进一步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提高我省消防器材装备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根据灭火急需,积极开展逃生用防护装备技术和阻燃类材料的研究和技术引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安全。在消防安全产品的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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