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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军备局产品销售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7 生效日期: 2006-01-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昌明字第0950000716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国防部昌明字第095000071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依据「国防部科技工业机构产品销售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为办理国防部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之产品销售作业,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本作业程序所称产品,指「销售办法」第五条所称国防科技工业产品,即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所研制之产品。产品项目区分与销售全般作业,均依销售办法暨国防部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销售作业规定」(以下简称销售作业规定)办理。

  三、国防部军备局权责如下:

  (一)甲级产品销售案件之审议、陈报行政院与乙级产品销售案件之核定。

  (二)乙级产品销售案件核定之授权。

  (三)产品等级区分之核定与疑义核判。

  (四)产品需办理输出、入许可之核定。

  (五)产品需办理国外销售展示(测试)之核定。

  (六)产品销售机密等级区分之核定。

  (七)各年度产品销售项量、金额之汇整。

  (八)审议委员会议召开之建议。

  (九)得视需要提出邀请行政院相关部会代表出席审议委员会议之建议。

  (十)审议委员会授权与决议事项之执行。

  (十一)「国防部科技工业产品限制销售国或地区清单」之建议。

  四、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权责如下:

  (一)办理甲、乙、丙级产品奉核销售案件之销售契约书或销售后勤支持契约书等相关文件之核定。

  (二)产品销售案件之协调、查核与呈报,获授权乙级产品与丙级产品销售案件之核定,并副呈国防部军备局。

  (三)买方国家销售交易作业模式分析,及销售个案交易模式建议。

  (四)产品需办理输出、入许可之审核与申请。

  (五)产品需办理国外销售展示(测试)之协调、查核与呈报。

  (六)产品等级区分之建议。

  (七)产品销售机密等级区分之建议。

  (八)年度产品销售项量、金额与执行成效之统计、汇整与呈报。

  (九)遴选委托销售法人团体及委托销售计画之核定与执行。

  (十)其它经军备局指定之事项。

  五、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所属科技工业机构权责如下:

  (一)产品销售契约书或销售后勤支持契约书等相关文件之建议与呈报。

  (二)产品销售案件之协调、呈报与执行。

  (三)产品需办理输出、入许可之申请。

  (四)产品需办理国外销售展示(测试)之协调、呈报与执行。

  (五)年度产品销售项量、金额与执行成效之统计、呈报。

  (六)产品销售个案之市场调查、销售展示、成本分析、交易模式研析与建议、产品整备等作为之规划、建议与执行。

  (七)其它经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指定之事项。

  六、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应依销售作业规定之产品项目区分,于每年八月一日前完成所属国防科技工业产品建议清单(甲、乙、丙级清单格式,如附件一)呈报国防部军备局核办。

  七、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完成「国防部科技工业产品限制销售国或地区建议清单」(清单格式,如附件二)呈报国防部军备局,国防部军备局应于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建议召开审议委员会研议,循销售作业规定分工权责颁布。产品销售项目未列于清单者,径依后揭程序办理。若因政策考量,产品须销往限制国或地区者,应依销售作业规定先获外交部同意后,依后揭程序办理。

  八、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产品销售成效统计表(统计表格式,如附件三)呈报国防部军备局汇整备查。

  九、法人团体或其委托代理商洽办之产品销售案,作业程序如下:(产品销售作业流程图,如附件四)

  (一)呈报产品销售案件时,应检附呈报资料如下(相关文件正本由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收存):

  1.销售计画。

  2.买方背景调查资料。

  3.最终使用者证明影本。

  4.相关代理授权文件影本(如买方透过其授权代理商办理),国外销售案件并经外交部(或其驻外机构)查(验)证。

  (二)销售计画内容,应包括要项如下:

  1.目标地区(市场)需求预判。

  2.主要销售产品项目规划。

  3.一定期间内产能评估。

  4.产品成本与售价分析建议(以销售批量分别计价)。

  5.效益评估。

  6.执行业务期间权利义务关系。

  7.实际销售作为规划建议。

  8.契约草案等。

  (三)属甲级产品销售案件者,应搜整前述(一)、(二)项资料呈报国防部军备局,俾供决策参据,并获政策指导后办理。

  (四)属乙级产品者,于完成洽谈规划后,检附前述(一)、(二)项资料呈报国防部军备局审核,惟洽谈规划若涉及协议书或合约之签署,应先呈报国防部军备局核可。

  (五)属丙级产品者,可直接与买方完成洽谈,并检附前述(一)、(二)项资料,由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依权责核定,并呈报国防部军备局核备。

  (六)我国驻外机构转洽之产品销售案,应由国防部军备局收办后,转送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检讨办理。

  (七)对我国政府机构销售案件,应依「政府采购法」第一○五条第三款与销售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科技工业机构自行洽办,并呈报权责机关核定。

  (八)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所属科技工业机构办理产品销售规划时,应考量购买国家之后勤维护需求,并案检讨提供相关保修料件、附属工具、训练课程、技术文件等之采购选项,以免衍生装备妥善争议。

  (九)我国非政府机构之销售案件(托造)呈报核定时,丙级产品检附售价分析资料(含制缴期程);乙级产品符合「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 例」规定者,并应检附相关许可文件。

  (十)销售案件之产品输出海空运暨海外交货等相关作业,得视个案由军备局采购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办理。

  十、产品如欲委托法人团体代理或经销,可视需要办理个案委托或一定期间委托,并周延考量区域市场状况、销售对象、成本结构、产品竞争力、所需费用等相关因素,完成委托销售计画核定后,依办法第八、十三、十四条规定及「政府采购法」招标办理遴选具备销售专业能力及资源之法人团体,相关权利义务应以契约规范之。作业原则如下:

  (委托销售作业流程图,如附件五)

  (一)委托销售系指以契约委托法人团体,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代理或经销行为。前项所称代理或经销,包括与销售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相关之市场调查、行销与宣传等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法人团体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销售,应遵守国际规范及我国对外签署之条约、协议。

  (三)从事国防科技工业产品之委托代理或经销,为遴选具备销售专业能力及资源之法人团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得采选择性招标办理者,优先以选择性招标方式办理。但得以采限制性招标办理者,不在此限。前项委托代理或经销,非属政府采购法所称之采购者,比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四)为有效销售国防科技工业产品,得就特定产品或地区,委托单一法人团体负责代理或经销。

  (五)接受委托之法人团体于接获订单后,应径洽国防部军备局、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依产品项目区分及核办权责,核定后办理。

  (六)销售案件之议定、签约、产品输出海空运输暨海外交货等相关作业,可视状况委由法人团体负责办理。

  (七)接受委托之法人团体应对发生争议案件依相关国贸惯例与案例全责处理,并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所有详实案况及处置方案;争议情节严重者,由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项目呈报国防部军备局,协助研究因应及处理对策。

  (八)委托销售契约应明确律定契约有效期限、产品无故退货、损失赔偿、争议诉讼、违约罚则及解约条件等相关权利义务。

  十一、从事销售办法所称合作销售(即科技工业机构与法人团体就双方合作研发、产制或维修之产品所进行之销售行为。法人团体以其自身品牌销售前项产品时,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或生产制造中心亦应完成合作销售计画,议订合作销售相关权利义务,核定后签约办理。

  十二、产品销售报价,应参考国防部核单价并妥慎考量成本结构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及生产制造中心应预先建立弹性报价机制(并考量批量计价),完成核定后据以办理。

  十三、其它一般规定

  (一)销售案件之规划与执行,应优先检讨确认国军战备需求无虞。

  (二)销售案件之规划,应妥慎检讨智能财产权之维护,并避免侵害其他法人团体或第三者所有之智能财产权;另相关管理运用作为,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三)甲级产品销售案件之规划,应事先征询政策指导,并检讨适当之销售型式或主要性能差异化,以维护我国军事机密。

  (四)产品销售收支,应按相关法规及预算程序办理。

  (五)销售产品之输出应按「军事机关输出入货品管理办法」办理。

  (六)「国防部科技工业产品限制销售国或地区清单」或其它涉及机敏之信息,应按「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等法令规范,妥采保密措施。

  (七)机密军品之销售、运输,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办理;其委商时,应按「国防部结合民间发展国防科技工业保密作业规范」办理。

  (八)国防部军备局或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与生产制造中心得依个案执行成效与缺失,办理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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