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建五字第09570250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台北市政府府建五字第095702501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点;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民间认捐及认养台北市亲山步道系统环境改善及维护管理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亲山步道系统,指经本府指定之各山区登山步道附近大众运输系统场站连接市区人行空间至选定之登山步道路段间之步道系统,并以本府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提供资料为准。
三、参与亲山步道系统改善及维护管理,以认捐及认养二种方式为之。
四、认捐及认养项目,以现有亲山步道系统设施为标的,如区位导览图、独立指示牌志、资源解说牌、观景平台、休憩平台、凉亭、公厕、铺面改善等。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团体认捐或认养亲山步道系统者,应检附申请书件(如附件)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建设局审核后,订定契约。
六、认捐方式如下:
(一)捐赠金钱者,应一次缴清所有捐款,由建设局成立专户统筹应用,并开立收据交付认捐人收执。
(二)捐赠实物者,需配合施工单位于施作工程时供应之。
(三)实施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监造者,认捐人得以本府已完成细部设计工程图样施工或自行重新细部设计并经建设局核准后施作,完工后报请本府相关权责机关进行点交列管事宜。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如有特别指定施工地点,或第三款系由认捐人自行细部设计者,均须由认捐人于施工前依法先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利。
七、认养方式为参与有关亲山步道环境巡查、清洁维护及教育解说工作等项目。
认养期间以一年为原则,认养人得于认养期满前一个月向建设局申请续约,并依第五点规定办理。
认养人于认养期间如欲变更认养范围,应以书面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并依第五点规定办理。未经建设局同意,不得私自变更申请范围内之其它构造物或既有附属设施。
八、认捐人及认养人应置专人办理认捐或认养契约所定之各项工作,并于契约中载明联络人员之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资料。联络人员变更时,应立即通知业务权责机关。
九、本府及所属机关于亲山步道系统认捐及认养期间,依法仍有管理维护之权责。
本府及所属机关于亲山步道系统范围内办理步道铺面改善、街道家具、灯具、植栽设置及相关附属设施更新时,认捐人及认养人应予配合。
十、认捐人及认养人于改善及维护亲山步道系统时,应考量自然景观特色,以维护原生环境之原则及采用植栽绿化或生态复育方式进行,并避免过多设施物施作,且不得影响其水土保持之安全。
十一、认捐人及认养人不得将认捐或认养契约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
十二、认捐人及认养人非经建设局核准,不得于亲山步道系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张贴或树立广告物。
二、设置摊位、障碍物。
三、设置其它妨碍公众通行之使用。
违反前项规定者,除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外,建设局并得终止契约。
十三、认捐人及认养人可设置认捐或认养之个人、企业牌志一面,牌志之形式、设置方式及设置地点于建设局核可后始得设置。
十四、认捐人及认养人经建设局审查认可优良者,得以下列方式公开奖励:
一、颁赠奖状或感谢状。
二、颁赠奖牌。
三、邀请参与本府相关观摩活动。
十五、认捐人及认养人违反法令或契约所规范之事项,经建设局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以书面通知终止契约。
十六、认捐人及认养人所施设之设施,于认捐或认养契约期满或终止时,建设局得依实际需要保留全部或一部分,未保留部分,认捐人及认养人应于收到建设局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原状,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得径行拆除,并视同废弃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