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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5-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2]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极为重视。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是实践 
  “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切实保护下岗职工利益,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二、坚决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类企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要重点落实好税费减免、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小额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全面实施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破产关闭企业分流安置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凭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接受就业服务,监督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把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纳入“两个确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真正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促进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决定5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直部门制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搞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览表(一)至(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览表(一) 
 
  项目 税收减免政策 
  中央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此文件执行时间至2003年12月)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政策范围包括社区居民服务业涉及的8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 
  二、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政策规定 
  一、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二、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我省政策规定 
  一、省转发了此文件,并扩大了服务项目,增加了搬家、送餐、理发、维护修理等内容。 
  二、省落实了此文件规定的劳服企业“免三减二”政策,并将享受此政策的范围扩大到非正规劳动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等新的组织形式。 
  项目 信贷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一、吸纳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 
  政策规定 
  一、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简化、灵活。 
  二、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议定。 
  我省政策规定 
  无 
  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一、《国家计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077号) 
  二、《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财综[2002]15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一、下岗职工 
  二、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一、 
  1、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要免征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3、各级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求职免征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4、对社会办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现象进行清理整顿。 
  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开办私营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性收费。 
  我省政策规定 
  一、省物价局湘价费字[1998]第99号有此规定。 
  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有此规定。 
  项目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行政性收费。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等行政性收费。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120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我省政策规定 
  省委、省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有此规定。 
  省委、省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有此规定。 
  项目 就业服务优惠政策 
  中央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1、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至少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2、要对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我省政策规定 省转发了此文件。 
  项目 扩大享受政策对象范围 
  中央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各部委局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目前尚无具体操作性规定 
  涉及部门 税务部门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16号)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 
  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比照享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持下岗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一、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家庭清洁卫生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2、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3、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收所得税。 
  4、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 
  1、下岗职工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按政策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1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财政部门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或国有资产占用费。 
  涉及部门 物价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下岗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1、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2、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验资、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涉及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劳社部[1998]13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政策规定 
  1、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耿介三次的待遇。 
  2、下岗职工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收培训费、职介费。 
  3、下岗职工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时,免收代理服务费。 
  涉及部门 卫生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工商部门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一、 
  1、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半征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2、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下岗职工在经过批准后,可以从事临时经营。 
  4、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开业登记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金融机构 
  文件名称 《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 
  涉及部门 教育部门 
  文件名称 《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湘发[1998]12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 
  涉及部门 公安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1、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驾驶证”、“非机动车牌证”的工本费减半征收。 
  2、下岗职工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时,考试费用减半。 
  涉及部门 文化部门 
  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政策规定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新闻出版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交通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业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 
  涉及部门 环保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时,从事饮食加工、印刷等职业,只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免收。 
  涉及部门 人防部门 
  文件名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湘价费字[1998]第99号) 
  政策对象和范围 持证的下岗职工 
  政策规定 下岗职工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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