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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一楼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5-12-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开发筹备中秘字第094001439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部科学工业园开发筹备中秘字第094001439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为充分运用、合理分配及管理维护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以下简称本处)一楼公共空间、会议场所之使用,以发挥最大效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公共空间、会议场所(以下简称场地),指本处一楼大厅、会议室及演示文稿室。

三、场地使用以本处优先,园区各事业单位、园区各公务单位、园区各服务业及区外机关团体依序先后使用。

四、场地开放时间及收费金额如附表一;本处得视需要另行调整使用场地时间。

五、凡借用场地使用者,应于预定日期五日前填具申请表(如附表二)及相关文件向本处申请,并缴纳场地使用清洁费后,始得使用该场地。

场地经核准使用后,因故无法如期使用,应于使用日二日前以传真或书面向本处申请延期(如附表三),不得私自转让;逾期申请者,视同放弃使用,本处已收费用,则不予发还。其延期使用,以一次为限。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场地;已核准者,并得停止使用。

(一)违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碍社会善良风俗者。

(三)活动内容与申请表内容不符者,或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者。

(四)损及场地内建筑及设备,经勘验不宜继续使用者。

(五)有造成本处会议场所秩序紊乱之虞者。

(六)办理营利性质之商业活动。

(七)办理政治或宗教性集会。

前项集会活动,经本处项目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使用场地内之公务设备应注意维护,如有损毁,应负责赔偿,场地之布置应先征求本处之同意,本处现有设施禁止更动,场地使用后应立即恢复原状以利后续者使用,会议场所内之各项装潢及设备非经本处同意不得擅自操作,若因擅自操作不当致本处设备故障或有人为破坏情事发生时,由借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依市价赔偿。

八、借用场地,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使用范围应以所借用之场地为限。

(二)本处办公处所全面禁烟。

(三)会场内禁止饮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并保持肃静整洁。

(四)穿著汗衫、背心、拖鞋等衣衫不整者,禁止入场。

九、借用单位如需加装灯光、音响、舞台道(吊)具等各项设备之安装、接电事宜,应先提出申请书,并经本处同意且会同本处相关人员办理,不得私自架设、接电,以策安全。如未经同意而擅自安装、接电,衍生不良后果时(由本处认定),借用单位需负一切赔偿责任。

十、如有事先存放物品事宜,需经本处同意提供场地借放,但不负保管之责。

十一、活动海报、宣传资料等除可张贴于会场入口处或活动指示牌外,非经本处同意严禁张贴公共走道及任何壁面。

十二、对本处门禁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借用单位均应配合遵守。

十三、本要点经奉核定后实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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