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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及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4016070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160703号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宜兰县(以下简称本县)立案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3条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之评鉴每二年至少办理一次,得由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自行办理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或大专院校办理。

第4条 本府自行办理评鉴时,应成立本县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小组(以下简称评鉴小组),办理评鉴事宜。

前项评鉴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任期至该次评鉴作业完成为止:

一、本府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

二、相关专家、学者。

三、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代表。

第5条 评鉴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评鉴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评鉴对象之负责人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评鉴事宜与评鉴对象之负责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现为或曾为评鉴对象之受雇人或代理人者。

评鉴小组成员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或经请求而未回避时,本府应命其回避。

第7条 托育机构之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管理。

二、教保活动。

三、卫生保健。

前项以外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如下:

一、行政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建筑物环境及设施设备。

三、专业服务。

四、权益保障。

五、特殊事项或措施。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评鉴之项目。

前二项之评鉴指针、项目及配分,由本府于评鉴实施六个月前公告,并通知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8条 托育机构评鉴成绩分为下列等第:

一、五星等。总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四星等。总分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

三、三星等。总分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四、二星等。总分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五、一星等。总分未达六十分者。

前项以外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评鉴成绩分为下列等第:

一、优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评鉴结果由本府公告并通知受评鉴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

第9条 经评鉴为五星等(优等)或四星等(甲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本府得依其规模核发奖状、奖牌或奖励金。

第10条 经评鉴为三星等(乙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于评鉴结果公布三个月内提出改善计划送本府复评;本府应遴选适当之专业人员或绩优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予以辅导,并于评鉴结果公布后次年办理复评。

经评鉴为一星等(丁等)或复评成绩未达三星等(乙等)之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由本府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11条 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于本府委托民间机构、团体或大专院校办理时,准用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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