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国产电影长片辅导金办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7-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二字第0940520964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二字第0940520964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主旨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电影事业发展,辅导拍摄国产电影长片,特订定本要点。

二、辅导金电影长片规格

(一)应符合本局公告之国产电影片认定基准。

(二)电影片放映时间应在六十分钟以上。

(三)本要点所称辅导金电影长片,包括国产剧情电影片及国产纪录电影片,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三十五厘米或超十六厘米底片拍摄,且其复制片应以三十五厘米电影片规格制作;或

2.应以电影规格之数字摄影机拍摄,且其拷贝应以三十五厘米电影片或电影规格数字档案输出。

三、辅导金金额及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名额九十四年度辅导金电影长片分下列三组,每组获选之名额及每名辅导金金额由辅导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依本要点完成审查后作成建议,实际名额及金额由本局核定之。

(一)3D电影旗舰组:申请3D电影旗舰组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制作成本应在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且不得少于所获辅导金金额之二倍;该电影长片应为运用3D或高科技技术制作,且其运用3D或高科技技术之制作金额应达所获辅导金金额的全额。获3D电影旗舰组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名额至少为一名,且每名金额以新台币二千万元为上限。但无人申请者,不在此限。

(二)一般组:申请一般组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制作成本应不得少于所获辅导金金额二倍,且执导该电影长片之导演,应有执导二部以上电影长片之经历。

一般组辅导金金额以新台币八百万元为上限。

(三)新人组:申请新人组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制作成本应不得少于所获辅导金金额之一点二倍,且执导该电影长片之导演,应有执导一部电影长片、短片或纪录片或曾参与电影长片制作之相关职务经历。获新人组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名额至少为一名,且每名金额以新台币五百万元为上限。但无人申请者,不在此限。获选九十四年度辅导金之电影长片,其辅导金金额之百分之六十,由

本局九十四年度预算支应;另百分之四十则由本局九十五年度预算支应;但于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辅导金电影长片摄制并取得准演执照者,不在此限。

本局九十五年度国产电影长片辅导金预算因立法院删减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无法履行前项拨付获选九十四年度辅导金电影长片辅导金时,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不得据此要求本局赔偿,且仍应依其与本局签订之辅导金电影长片制作合约书履约。

四、申请期限

申请期间自本要点公告日起至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本年度辅导金预算金额用毕,即停止受理申请。申请文件未完备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请。

五、申请人资格

(一)自制:企画案以中华民国国民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为申请人。

(二)合制:企画案属联合制作者,其参与之制作业至少应有一家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且须由中华民国国民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为该企画案申请人。曾获选其它年度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因违反合约,经取消辅导金受领资格者,于资格受限期间内,不受理其申请。

六、辅导金电影长片及其企画案应具条件辅导金电影长片及其企画案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不受理其申请:

(一)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发音应以我国语言为主。

(二)辅导金电影长片中有非中华民国国籍之人参与演出者,其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之人数不得超过该片重要演员(主配角合计)的二分之一,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导演之一应具中华民国国籍,且重要演员(主配角合计)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2.导演应具中华民国国籍,且重要演员(主配角合计)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前款各目中华民国国籍之认定,以持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为准。

申请人应检附各该人员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四)辅导金电影长片之后制(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冲印【含该辅导金电影长片在台湾地区使用之所有复制片之冲印】及其它后制工作),均应在台湾地区完成。但台湾地区无相关技术、设备,且经审查委员会事前审查同意者,始得于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地区办理。

(五)自制或合制电影长片之电影片制作业获选辅导金后,不得转让其它电影片制作业拍摄,但得与国内外电影片制作业联合制作。

(六)有前款但书与国内外电影片制作业联合制作之情形者,仍应符合第五点规定,并经本局许可。

(七)完成之辅导金电影长片,应经审查委员会依第十四点审核通过。

(八)获选辅导金之企画案内容有变更者,应经该企画案原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同意后,始得变更。制片人、导演、男主角、女主角人选申请变更时,除应符合第三点及本点第(二)款规定外,并应符合知名度或得奖纪录等同之要求。

(九)本要点公告日(含)以前已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者不得申请。

七、申请应备文件辅导金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片企画案;

(三)行销企画案及相关契约影本;

(四)剧本;剧本如系改编自他人作品者,并应检附该他人作品及该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改编剧本之文件;

(五)电影片制作业证明文件影本;

(六)电影片制作业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公司背景、制片实绩、得奖纪录及过去制作影片之国内票房与海外版权收入;

(七)参与制作及演出之从业人员聘雇契约或同意书,及其过去得奖纪录、国内票房、海外版权收入或集资能力;

(八)其为合制者,其它合制人同意由申请人申请辅导金,且申请人应单独负本要点及合约权利义务责任之证明文件及合制契约影本;

(九)一般组申请人应检附企画案中之导演曾执导二部以上电影长片之经历证明;新人组申请人应检附企画案中之导演曾执导一部电影长片、短片或纪录片或曾参与电影长片制作之相关职务证明;

(十)一年内(一般组及新人组)或十八个月内(3D电影旗舰组)可摄制完成辅导金电影长片并取得准演执照之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其它本要点规定及本局指定之文件。辅导金申请人之制片企画案(含故事大纲或剧本)及行销企画案曾参加本局育成咨询者,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于申请时连同前项各款文件并同提出。

八、审查委员会及议事每一申请案由本局聘请七位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审查面谈。审查委员为无给职,但得由本局依规定发给审查费及旅运费。辅导金之获选名额、每名辅导金金额及第十四点辅导金电影片制作完成之审核,应经该申请案审查委员会全体审查委员七分之五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前项规定以外之其它事项及依本要点规定应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之申请案,应经该申请案审查委员会全体审查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前二项审查委员会作成之建议,应由本局核定之。

九、辅导金审查标准

(一)3D电影旗舰组(详附表一)

1.剧本内容(30%):是否具艺术性、创意价值及市场性、剧本结构及逻辑之严谨度与充实度。

2.制作团队专业性(20%):制作公司、制片人、导演及主要参与制作人员之过去制片实绩、重要经历简述;是否引进国际资金或技术、落实人才培养及扎根、促进产业升级等实质效益。

3.动画人物或高科技技术(20%):动画人物或高科技技术之展现

(请检附展现动画人物或高科技技术之九十秒以上之展示片,并请转拷成DVD)。

4.财务风险管理及行销能力(30%):财务风险管理、集资计划、外围发展跨平台计划、市场行销分析及回收评估。

(二)一般组及新人组(详附表二)

1.剧本内容(40%):是否具艺术性、台湾主体特色、创意价值及市场性、剧本结构及逻辑之严谨度与充实度。

2.制作团队专业性(40%):制作公司、制片人、导演、演员及主要参与制作人员之过去制片实绩、重要经历简述;是否引进国际资金或技术、落实人才培养及扎根、促进产业升级等实质效益。

3.财务风险管理及行销能力(20%):财务风险管理、集资计划、市场行销分析及回收评估。

十、签约及履约保证金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内与本局完成辅导金电影长片制作合约书之签约,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前述合约由本局另定之。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依第十一点签订信托契约前,应向本局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获选辅导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履约保证金未缴纳完全前,不得签订信托契约。履约保证金于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依第十七点向本局办理辅导金结案通过后,无息返还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电影片制作业有违反合约规定者,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且电影片制作业同意因合约衍生之争议,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一、辅导金信托契约之签订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委托一家信托业承作辅导金之信托管理事宜。其信托契约应先经本局核定。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自本局核定信托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辅导金信托契约之签订。

十二、辅导金的信托管理

(一)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签订信托契约后,检附辅导金收据及信托业开立之已缴交信托管理费、查核费之证明向本局申领辅导金,并由本局径交前款之信托业依信托契约办理拨付。

(二)3D电影旗舰组向该信托业办理辅导金电影片制作成本之单据核销金额,应达所获辅导金金额之二倍,且其运用3D或高科技技术之制作金额应达所获辅导金金额的全额;一般组向该信托业办理辅导金电影片制作成本之单据核销金额,应达所获辅导金金额之二倍;新人组向该信托业办理辅导金电影片制作成本之单据核销金额,应达所获辅导金金额之一点二倍。

(三)信托契约中倒数第二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三),应俟辅导金电影片摄制完成,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并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四)信托契约中最后一期辅导金(占辅导金总额之十分之一),应俟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本局办理辅导金结案事宜,并经本局核定通过后,予以支付。辅导金之执行有剩余款时,应归还本局缴交国库。

(五)信托金额支付之条件、程序,依信托契约之规定。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分期申领信托金,申领各期信托金时,应依信托契约规定交付相关资料,经信托业审核无误后,始得支领,且前一期支领之款项未核销前,不得申领后一期的信托金。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向信托业核销各期信托金时,应出具各项支出凭证正本,并注明支出用途。信托业之管理费用,由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支付。信托业应聘请电影专业人士(名单须事前经本局核准),查核辅导金电影片之执行进度与申领信托金事宜,其费用由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支付。上开管理费及查核费得列为制作成本,并同各期辅导金单据办理核销。辅导金于信托专户所衍生的利息金额,应全数缴回本局。信托业应将辅导金电影长片收支计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三、辅导金电影长片完成期限获选3D电影旗舰组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依第十点规定与本局完成签约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应将辅导金电影长片摄制完成,并取得电影长片准演执照,向本局申请审核。其无法于上开期限内摄制完成,取得准演执照,并向本局申请审核者,得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间不得逾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获选一般组及新人组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依第十点规定与本局完成签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将辅导金电影长片摄制完成,并取得电影长片准演执照,向本局申请审核,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展延或放弃拍摄。

十四、辅导金电影长片制作完成之审核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长片完成摄制后,检具审核申请书、该电影长片准演执照影本及后制均在台湾地区完成之相关证明文件,送本局审查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未通过之辅导金电影长片,审查委员会得限期令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修改,并再送审核。

十五、辅导金电影长片的发行期间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长片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该电影长片在台湾地区电影片映演业作商业性映演。但有特殊事由者,得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间不得逾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另在台湾地区首轮放映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有线、无线电视或卫星电视中播送。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违反前项规定者,依第十八点规定处理且该电影片制作业自被取消资格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本局相关辅导金。以该电影片制作业负责人为负责人之其它电影片制作业,亦同。

十六、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遵守之事项

(一)于辅导金电影长片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无偿赠送一个三十五厘米全新复制片予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永久典藏及一个三十五厘米放映用复制片予该馆作为推广之用,并同意永久无偿授权该馆于馆内非商业性公开上映该二复制片。

(二)应配合参加本局举办之各项国片行销活动、台北金马影展以及本局指定参加之各项影展等。

十七、辅导金之结案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辅导金电影长片经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检具制作辅导金电影长片之下列各项书面报告及文件,向本局办理结案事宜。

(一)前后制参与制作人力检讨(含受雇人次及金额、前制及后制执行状况及对我国电影工业提升的影响。受雇人次分一年以上长期受雇,六个月以上中期受雇及六个月以下短期受雇三类,分类统计。)

(二)发行检讨(含受雇人次及金额、国内外票房、发行或版权收入及衍生商品收入。受雇人次分一年以上长期受雇,六个月以上中期受雇及六个月以下短期受雇三类,分类统计。)

(三)得奖纪录。

(四)该电影长片经会计师签证之辅导金电影长片总收支明细表(制作成本支出应分人事费、材料费、美工费、制作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杂支等八项报支,并请附会计师查核报告,另有关人事费支出,应附个人扣缴凭单影本,相关明细应以电影之全部收支加以明列,并非以辅导金之收支为限。)

(五)信托业开立之辅导金电影长片制作支出核销金额证明文件。

(六)永久无偿授权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作非商业性公开映演之授权书,及该馆开立之受赠辅导金电影长片复制片证明等。

十八、违反本要点规定之处置电影片制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应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已签约者,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辅导金,且本局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一)违反第六点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合约或信托契约规定者。但本要点另有违约处理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违反第十三点规定者。

(四)违反第十四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者。

(五)违反第十五点第一项规定者。

(六)违反第十六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

(七)违反第十七点规定者。

(八)电影片制作业之负责人因获选辅导金之企画案或拍摄之电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并经法院有罪判决确定者。

(九)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或其关系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委员会之公正性,经查证属实者。

(十)受领辅导金之电影长片有电影法第二十八条各款情形之一,未依法重行申请检查者。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与本局签订辅导金电影长片制作合约书后放弃拍摄,或经本局取消其受领辅导金资格者,自被取消资格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各年度辅导金。

前项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与本局签订辅导金影片制作合约书后,于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后放弃拍摄(含已开拍但未完成之影片)者,除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外,受领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辅导金,并按已缴纳之履约保证金金额或按辅导金总额十分之一赔偿本局。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未依第十一点规定于规定期限内签订信托契约者,即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其已缴纳履约保证金者,本局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违反本要点经本局取消辅导金资格之电影片制作业及其负责人,应于本局规定期间内缴纳损害赔偿金或缴回已领之辅导金。未缴交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请各项本局主办之补助案、委托案及辅导金申请案。

十九、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审查委员会决定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