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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4 生效日期: 2002-01-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取消以商品粮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过程中,一律停止办理“农转非”审批,实行以准入条件为标准的办理户口迁移制度。在人口划分上,实现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使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 
  二、改革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户口管理办法 
  随着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迁户口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今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学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入学也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可不办理暂住证。学生毕业后,凭接收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其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吸引和鼓励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来辽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今后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均可来辽宁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由用人单位引进,放宽对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落户条件。无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企、集体,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聘用所需人才,只要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允许本人、配偶和其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 
  引进人才的范围: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授衔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 
  5.对本地经济发展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急需人才。 
  四、鼓励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办理城市当地常住户口;对在城市有合法的自建房以及久居城市多年、有合法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应当放宽落户条件,准许他们落户。 
  企业聘用的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应比照上述人员解决落户问题。 
  五、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为了认真做好夫妻两地分居工作,进一步解决户口管理中的人户分离、空挂户口等突出问题,对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实行夫妻互投政策,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户口迁移;父母投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允许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落户。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各地要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做到准确掌握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种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不是削弱户籍管理,而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应利用这次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之机,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调查工作。加强辖区的实有人口管理,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快微机管理人口信息工作进程。 
  (四)强化检查监督,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公安厅 
20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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