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14 生效日期: 1990-05-14
发布部门: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
发布文号: 民安函[1990]90号
湖北省民政厅、计委、公安厅、粮食局:
  你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战士是否受“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转业志愿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因为转业退伍军人不属于“农转非”统计与计划管理范围,所以不受《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 76号ぉ规定的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不含农村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ぉ。 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