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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以及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人函[2001]352号京财行[2001]1717号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经研究,同意你办公室实行行政复议办案岗位津贴,现函告如下: 
  一.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范围是机构改革以后你办公室机关中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岗位津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四.岗位津贴从2001年1月开始实行。 
  五.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办理。 
  六.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岗位津贴办法在区、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以后另行制定。 
  特此函告。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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