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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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