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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1]20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过去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有关户口迁移政策应以此意见为准。执行中有关问题,请直接与市公安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54号)精神,加快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地落户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为落户基本条件的户口准迁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工作 
  1.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 
  凡符合无锡市人事局《关于吸收优秀人才来锡工作的意见》(锡人计〔2000〕10号)文件规定引进我市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引进人才已在我市落户且工作和实际居住在本市的,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凭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 
  2.积极吸引在锡投资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落户;外商及港、澳、台人士在我市投资5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竣工投产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其国内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在本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两年年纳税达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其人事关系和劳动保险已纳入我市管理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凭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办理。 
  3.全面实行买房人员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政策。 
  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价值35万元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来锡落户。凭房产证及购房发票,由公安机关办理。 
  4.解决我市城市化发展所需的其他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工调干来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凭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具有大专毕业学历被我市单位合法聘用、录用三年以上,经人事、劳动部门鉴证并已纳入我市劳动保险且在我市有固定合法住所的人员,允许本人来锡落户,凭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特聘工作证”或《劳动合同》,由公安机关办理;符合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应届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5.抓紧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效区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尽快落实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工作,对实际居住在我市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农民,经市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手续;在市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区内,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拟将建设用地区域内的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凭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市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手续办理户口农转非,原待遇不变,待落实建设项目实施供地时,再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照征用土地政策规定办理。 
  6.继续做好“三投靠”人员在我市落户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1999〕160号)精神,继续落实新生儿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准予随父在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及父母原籍本乡镇无子女准予投靠我市子女落户的政策;继续落实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政策,夫妻结婚已满两周年且实际居住满两周年的,准予来锡落户。 
  上述各类人员中涉及到在外市县具有正式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后,再凭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 
  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是适应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鼓励投资移民和智力移民,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的客观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严明办事纪律,杜绝户口审批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凡提出申请、符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凡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需上报审批的户口,必须在承诺服务规定期限内办结。凡经批准迁入我市落户的人员,一律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不得附加其它方面的限制条件。除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办理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严禁收取其它费用。 
  四、加强部门间协作和衔接 
  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城市化发展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各部门之间必须加强协作和衔接,及时做好政策调整和部门间手续的衔接工作,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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