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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 2006-09-06
发布部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中青联发[2006]49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热烈欢迎。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正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中,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多发期,各种影响青少年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弱势群体增加、维权诉求明显增长,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越来越关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作为各部门依法履行保护青少年职责的重要载体,还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力度和服务手段有限,特别是与共青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正在建设的12355青少年服务台缺乏有效的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协作配合,推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基本定位
  (一)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各部门履行青少年事务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职能的体现。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能,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和行政行为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和工作制度,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正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动员其基层单位在各自的具体行政和司法活动中,对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创造、推广和适用符合他们身心特点的特殊制度和工作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工作形式。这是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具体表现。
  (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全国和各地区开展青少年工作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首先,是重要的评价和激励机制。通过授予荣誉称号的形式,对各系统的基层单位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达到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形成导向的目的。其次,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效的动员机制和组织形式。通过创建活动,不仅可以调动各系统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帮助青少年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围绕突出问题,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关于办理未成年人问题的合作机制,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把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各系统基层单位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完善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各项工作机制,构建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中枢,以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终端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工作内容
  1.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行政执法及相关的工作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立足于把本职工作做好,针对工作中涉及青少年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及青少年反映强烈的青少年维权的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探索和尝试具有时代特点的,适应青少年需求的工作模式,为推进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行政执法及相关工作制度做贡献。
  2.结合本职工作内容,认真做好日常青少年维权工作。创建活动的目的是为青少年解决实际问题,其实际效果是衡量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标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改进工作作风,持之以恒、扎扎实实地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
  3.认真解决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的青少年维权个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处于基层一线,要着眼于实现青少年求助和服务青少年两个便利化,努力畅通求助和服务渠道,积极参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依法解决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的青少年维权个案并接受其监督,在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中枢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中发挥维权实体作用。
  4.注重总结提炼工作经验,为制定法律、政策和其他工作制度提供依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把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加以归纳和提炼,把具体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推广,通过更多的实践进行检验,争取在本系统中形成有各自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为制定法律、政策和其他青少年工作制度提供参考。

  四、广泛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强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能力建设
  (一)积极做好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表彰工作。按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表彰和管理办法》,坚持做好每两年一届的评选表彰工作。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扩大创建活动的参与部门,可考虑将留守儿童中心等民办青少年服务机构列入评选表彰序列,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由共青团组织负责申报。积极推进地级城市和西部地区创建活动的开展,适时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先进地区等评选活动。
  (二)切实提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服务能力。围绕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主要问题,对各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采取组织调研、业务培训、考察交流等形式,使青少年维权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合作,建立12355青少年维权工作网络
  (一)构建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中枢的维权网络。12355是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青少年公共服务电话号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面向广大青少年提供咨询、实际帮助等公共服务的工作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志愿合作伙伴和服务实体。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要对青少年侵权个案建立案件分转、信息反馈和绩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要发挥作用,积极承办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接的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个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咨询服务和专家顾问等工作。在评选表彰活动中,要将创建单位参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和承办个案情况作为参评的重要内容。
  (二)探索建立解决青少年侵权问题的快速联动机制。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信息采集点,建立青少年成长监测机制。对于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及时召开创建单位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联席会议,启动联动机制,采取整治打击等措施应对。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青少年个案,由12355青少年服务台通报情况,建立主管单位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并由12355青少年服务台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经常组织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系列活动
  (一)不断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集中统一行动是解决突出问题,扩大“青少年维权岗”社会影响的有效形式。要针对不良“口袋本”图书和玩具、非法网吧、教唆青少年犯罪、摇头丸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利用4.26版权日、6.26国际禁毒日以及暑假、寒假等时机,通过开展“维权岗行动月”和“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进行联合治理,同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做到措施到位、标本兼治。
  (二)积极开展青少年自护和法制教育。“青少年维权岗”面向青少年宣讲与自身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有关知识,能够提高青少年维权意识和能力。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要发挥本单位工作场所和人员的优势,依托“为了明天青春自护”、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宣传周、青少年禁毒宣传月等活动载体,采取知识竞赛、主题活动、知识讲座、专题课堂和模拟演练等形式,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活动。发挥贴近青少年的优势,依托社区开展工作是“青少年维权岗”的一大特点。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要依托城市青年中心、家长学校等阵地,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青少年维权岗进家庭”等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社区中的弱势青少年和问题青少年开展工作,例如,面向闲散青少年的“一助一”、“多助一”帮教工作等,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远离不良诱惑,健康成长发展。

  七、完善考核管理制度,推动创建活动长远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考核奖励办法。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表彰奖励和管理办法,其他部门也要制定表彰奖励和管理办法,将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表彰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奖励内容,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奖励制度,促进获得表彰的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动态管理机制。引入社会化的监督机制,实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公示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监察员队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社会监督功能,把12355青少年服务台作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投诉举报点,对违纪违法、不履行青少年维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个案的单位取消称号。

  八、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创建活动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特别是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有效合作,利用简报、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研究和推广,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二)积极扩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培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品牌,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利用各种手段,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认同度,为进一步凝聚工作力量、争取社会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

  九、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共青团组织、综治部门、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工作措施,扩大创建活动的覆盖面。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表彰、“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等创建活动经费列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工作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纳入本系统的表彰奖励体系并抓好落实,推动其认真承办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接的个案,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
  (三)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完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动态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特别是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合作机制等,加强对各系统、各部门工作资源的整合,不断提高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水平。要围绕创建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创建活动逐步引向深入。
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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