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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204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为加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向统帐结合的新办法过渡,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系数1.4%进行适当调整,从本文执行时间起退休的按1.5%执行,2002年退休的按1.7%执行,2003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9%执行。 
  二、按照调整系数后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原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逐步放开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高于10%的限制,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不得高于20%,2002年不得高于40%,2003年不得高于60%,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限制。 
  三、按照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以和新办法比较时,计发基数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确定的计发基数执行,从2001年开始,计发基数不再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办法。 
  四、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本办法可以适当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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