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61号
  
青政办[2003]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 
   
  为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及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运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当前,我省正处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关键时刻,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要坚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担负起防控“非典”、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阻断交通、中止客货运输;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限制省际间的交通;对持有交通部“防治非典特别通行证”,专门用于运输防“非典”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一律免于检查,免收车辆通行费,并给予积极的帮助。对于擅自设卡和阻断交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主要出省通道检疫及乘员登记工作的力量,增加检疫设备,改进工作方法,缩短检疫、消毒和乘员登记时间,避免交通堵塞。公安部门要做好车辆疏导,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所有非典型肺炎检疫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检疫和跟踪监测,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同时,要保障公务人员、商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正常往来。各地在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时,要坚持健康人员就地预防,疑似病人就地观察,确诊病人就地治疗,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所、治疗场所和隔离区域,不得越权或超越规定擅自确定隔离区和指定疫区。 
  五、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对留观、治疗、隔离区内和周边群众做耐心、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要增强预见性,努力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做好说服劝解工作,依法、及时、妥善予以处置。政法部门要慎用强制措施和警力、警械,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于影响防治工作、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尽快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及插手群体事件的幕后操纵者、敌对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二○○三年五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