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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01 生效日期: 1981-12-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农村食品购销站(以下简称购销站)是国营商业在农村经营猪、牛、羊、禽、蛋等商品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购销站的基本任务是: 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执行政策,搞好购销业务,把企业经营搞活,支持畜禽生产,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购销站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的要求。

第二章 站的设置与组织领导
  第四条 坚持贯彻执行“集中产区,县以下由食品公司直接设站经营”的原则。购销站应当按经济区域设置, 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符合经济核算。(一) 猪、牛、羊、禽、蛋商品量多,公社管辖范围广的重点产区,可以以社设站,实行独立核算。县以下设区的地方,也可以按区设站,根据需要下设分站。(二) 一般产区可以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商品集散的公社驻地设置购销站,根据需要下设购销组(或称分站),购销组的业务由购销站领导,实行简易核算。(三) 商品量少的边远公社,不设购销站、组,其购销业务由县公司指定毗邻公社的购销站承担,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负责经营。(四) 县城城关不设购销站,购销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属门市部经营;县辖镇与所在地的公社合并设站。(五) 新设或撤销购销站应由县食品公司提出意见,报县商业局批准。

  第五条 购销站的职工人数应当根据购销任务和管辖范围确定。购销站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好站长、副站长、会计员、出纳员、收购验级员、兽医卫生员等专业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稳定。

  第六条 购销站的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接领导,党、团生活、政治学习由驻地公社领导,也可由县公司直接领导。站长、副站长的任免、调动,应由县公司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请有关部门任免、调动,或者由县公司直接调派。一般干部、职工由县公司管理。

  第七条 购销站的职责和权限:(一) 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商品收购、销售、上调计划和利润计划。(二) 根据上级的规定,依靠当地政府对猪、牛、羊、禽、蛋等商品分别落实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的任务,并组织实现。(三) 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费用开支要节约,按规定使用资金和利润留成等各项资金。有权制止平调资金,占用设备,挪用商品和摊派款项。(四) 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集市贸易,正确发挥多渠道作用,开展业务经营,稳定肉禽蛋市场。(五) 按上级批准的指标,聘用临时工、季节工,实行合同制,并根据规定进行奖惩。(六) 对商品收购、调拨和供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权抵制。

第三章 扶持畜禽生产
  第八条 购销站要牢固树立生产观点。要发挥商业职能,扩大经营,畅通渠道,方便群众购销。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控制疫病散播。有囊虫病的地区要搞好驱绦灭囊工作。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畜禽品种改良和种苗余缺调剂工作。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瘦肉型猪。有条件的购销站要根据需要适当饲养良种公猪,开展猪的人工授精,为群众养猪配种。还要办好示范性的良种猪场、禽场和孵房。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展养猪、养牛、养羊、养禽专业户的工作,并传授科学饲养畜禽的知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报计划要以生产情况和经营政策为主要依据,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要深入社队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掌握生产情况和上市规律,提高计划准确性。

  第十三条 购销站对上级下达的计划, 要发动职工讨论,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任务与政策发生矛盾时,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县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原始记录。上报数字要准确、及时、完整,并应搞好统计说明。要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站的统计资料,供编制计划和分析产销趋势参考。

第五章 收购与销售
  第十五条 要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猪、牛、羊、禽、蛋分别实行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奖售物资,要及时督促兑现。

  第十六条 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正确验级定等,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有争议时可以实行宰后定等。要帮助收购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验级技术,严格掌握收购标准,加强收购检疫工作,不收不合格的和变质的商品。要坚持执行收购编号剪码、定期试宰和抽查复验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地销售的生猪要做好屠宰记录。

  第十七条 收购方法要便利群众,灵活多样。收购生猪可以采取上门看猪,合格发证,约时定点,排开上市,预约收购,以及巡回流动收购等方法,做到有计划地收购。鲜蛋和家禽应以购销站自购为主,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双代店、代购员、有证商贩等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代购,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派购的商品必须落实任务,办理派购手续(如签订派购合同或发给派购证),按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组织好收购。

  第十八条 购销站必须贯彻 “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原则。对当地销售,要在保证上调的前提下,做好供应安排。并尽量就地收购,就地宰杀,就地供应,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第十九条 屠宰加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畜禽宰前要检疫,鲜肉及加工的肉蛋制品,出场要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准销售。屠宰加工的用具、车间地面、墙壁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定期消毒、冲洗和清扫。要逐步改善屠宰加工和营业的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第六章 运输与储存
  第二十条 按经济区域合理安排商品流向,开展直达运输和捎脚运输,降低损耗,节约费用。

  第二十一条 调运活畜活禽要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所用车船尤其装过农药、化肥、石灰等物品的车船必须严格冲洗,消毒。改进装载技术,提高装载量。要有专人押运,加强在途护理,严禁鞭抽棒打,力求不死不丢,确保安全运输。

  第二十二条 搞好包装、运输。鲜蛋在包装前要挑选整理,包装时要按规定操作,装卸时注意轻拿轻放,减少破损。运畜禽蛋的车箱要苫盖,防雨防晒。

  第二十三条 购销站要尽量降低活畜库存,并搞好饲养管理,减少死亡、掉膘,降低饲养成本。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销站要积极稳妥地实行经营责任制,具体形式和做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经营责任制要在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国家增收,企业适当多留,职工适当多得。

  第二十五条 定额管理是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必须合理先进。要用定额的形式把收购、销售、费用等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分解划细,落实到班组,有的可以落实到人。对完成定额的情况要作好原始记录,定期检查考核。要把定额管理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 购销站必须坚持“勤俭办站”,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广开门路,搞好综合利用,加强小副产品回收。开展自装、自卸、自搬、自运、自修、自补等活动,搞好增产节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 管好用好资金。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扶持生产资金和生猪预购定金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额度发放、管理,按期收回,周转使用。一切费用开支,要按计划定额掌握。饲料、燃料、包装物料以及基建维修材料,要在定额和批准的预算控制数内,按照实际需要购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摊费用和乱挤成本,不准化整为零和虚报冒领。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违反规定的支出,不准打击报复。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销站要依靠职工把企业办好。职工要积极参加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以及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站长应经常召开职工会议,共同讨论完成各项计划任务,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讨论职工的奖惩、生活福利等问题。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对站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不称职的站长、副站长有权建议上级撤换。

  第三十一条 定期邀请农村干部、社员、集镇居民代表座谈, 广泛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党组织的领导下,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加强对职工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商业政策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把购销站办好。

  第三十三条 教育职工提高革命警惕性,敢于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贪污盗窃行为进行斗争。

  第三十四条 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有奖有罚,赏罚分明。对贡献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对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者,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报请上级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金。
  对犯错误的职工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或处分。严重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财经纪律,损公肥私的,要追究责任。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要关心职工生活,办好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临时工应与正式工享受同样待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农村的国营食品购销站。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因地制宜制订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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