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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3 生效日期: 1998-01-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外函[1998]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习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1.13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
│国 家  │         规    定             │
├─────┼────────────────────────────┤
│日本 法国│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
│比利时 加│其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                 │
│拿大 荷兰│                            │
│新西兰 罗│                            │
│马尼亚  │                            │
├─────┼──────────┬─────────────────┤
│亚美尼亚 │          │                 │
│冰岛 立陶│          ├─────────────────┤
│宛 拉脱维│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亚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中│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告必须是与接│
│意大利 科│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
│威特 蒙古│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                 │
│卢森堡 阿│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                 │
│联酋 孟加│停留国免予征税。  │                 │
│拉 毛里求│          │                 │
│斯 克罗地│          ├─────────────────┤
│亚 塞浦路│          │                 │
│斯 韩国 │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
│巴基斯坦 │          │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        │
│印度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奥地利  │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的劳务报告,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土耳其  │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6个 │
│     │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月的为限。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
│     │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       │
│     │国免予征税。    │  学习、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          │的劳务报告,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免税│
│     │          │。                │
│     │          │                 │
│     │          │    (金额)      (期限)    │
│     │          │                 │
├─────┤          ├─────────────────┤
│美国   │          │ 5000美元/历年      合理时期│
├─────┤          ├─────────────────┤
│英国   │          │ 1000英镑/纳税年     5年   │
├─────┤          ├─────────────────┤
│德国   │          │ 6000马克/历年      5年   │
├─────┤          ├─────────────────┤
│马来西亚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
│丹麦   │          │ 生活所需数额       无   │
├─────┤          ├─────────────────┤
│新加坡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
│芬兰   │          │ 15000芬马克/纳税年    7年   │
├─────┤          ├─────────────────┤
│瑞典   │          │ 18000瑞克朗/纳税年    7年   │
├─────┤          ├─────────────────┤
│泰国   │          │ 合理数额         无   │
├─────┤          ├─────────────────┤
│瑞士   │          │ 18000瑞士法朗      12个月 │
├─────┤          ├─────────────────┤
│马耳他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          ├─────────────────┤
│巴布亚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          ├─────────────────┤
│以色列  │          │ 5000美元/历年      3年   │
├─────┤          ├─────────────────┤
│越南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
│挪威 捷克│          │                 │
│波兰 澳大│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利亚 保加│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其本国居│
│利亚 西班│          │民同等待遇。           │
│牙 巴西 │          │                 │
│匈牙利 俄│          │                 │
│罗斯 白俄│          │                 │
│罗斯 乌克│          │                 │
│兰 埃及 │          │                 │
│斯洛文尼亚│          │                 │
│牙买加 马│          │                 │
│其顿 乌兹│          │                 │
│别克斯坦 │          │                 │
│南斯拉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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