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二)字第094051131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教中(二)字第0940511316号书函订定发布全文17点
一、学校办理学生费用应遵照「高级中等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办法」、「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表」及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依据「高级中等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代收代办费:「由各学校经家长会、社会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会议通过,就前条第3款所列各类费用,按收支平衡原则订定,并由学校于收费前公告之。」为避免争议,各校成立该会议组织及成员,应视为学校重要章程,经提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详见本部93年9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30513659号函)。
三、学生如损坏学校财物,应按其情节估价赔偿,不得预先收取损坏赔偿费。
四、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其家长临时摊派或变相摊派任何经费,如有地方热心人士,确属自愿捐助学校修建及设备者,可报经本室核备,并按其所捐数额依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请奖。
五、学校对于学生每学期德行成绩列入甲等,体育成绩乙等以上(进修学校免送),学业平均成绩列入每班中前3名之家境清寒学生,应予免费奖励,每班3名(如某一班学生适合此项规定未达3名时,学校可视各年级全体学生成绩分布之状况斟酌处理),除代收代办费外,其余各费均予免收。该前3名免缴学费系属奖学金性质,仍可请领教育补助费。
前项家境清寒学生之认定,请各校自行依学生个别事实情况认定。
六、经政府核发全公费或半公费之学生,除代收代办费应予照数缴纳外,其余学费及杂费、自然科学实验费、寄宿生杂支费、职业学校实习设备及材料费均予免收,惟新生第1学期在公费未核定前,各项费用一律照缴,俟核准公费后,应免之各项费用,再行退还。
七、海外回国升学清寒侨生,请领公费待遇,请依「教育部清寒侨生公费待遇核发要点」办理(依据教育部89年3月31日台(89)侨字第89028881号函及侨务委员会89侨辅在字第015943号函会衔发布)。
八、军公教遗族、伤残荣军子女就学优待请依「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军公教遗族、伤残荣军子女就学费用优待标准暨请领规定注意事项」办理。(详阅本室网站)
九、残障学生、残障人士及低收入户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请依「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户学生就学费用减免办法」办理。(详阅本室网站)
十、现役军人子女就学公私立中等学校申请减免学费,应照「现役军人子女就读中等以上学校减免学费办法」之规定办理,非现役军人之子女概不得申请减免学费10分之3。(依据教育部81年7月29日台(81)参字第41666号令办理)
十一、为协助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其子女就学请依「特殊境遇妇女之子女就读高级中等学校教育补助费实施要点」。(详阅本室网站)
十二、为鼓励原住民族籍学生升学请依「教育部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原住民族籍学生助学金及住宿及伙食费用要点」办理就学补助。(详阅本室网站)
十三、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请依「设籍台湾省或金门马祖地区之学生就读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学杂费补助要点」办理学生学杂费补助。(详阅本室网站)
十四、国际青少年交换外籍学生,免征收学费,惟杂费及代收代办各项费用则依规定办理。
十五、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每学期得报请核准以学费百分之二,收取教职员工退休、抚恤经费(详阅私立学校法第58条)。
十六、私立学校征收各项费用,其保管、运用、出纳、核销等,均应依照教育部订颁「私立学校会计制度之一致规定」之规定办理。
十七、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为便利学生注册之需要,经由划拨或代收,所须支付之手续费得由学生负担,该笔款项并得以代收款科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