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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7 生效日期: 1994-0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为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   隔离带内的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乡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确需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翻建办公或生产用房的,只许在原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建设,不准扩大用地。 
  (二)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民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翻建房屋不得增加高度。 
  (三)山区的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内的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管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隔离带内占地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审批机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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