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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3]36号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及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国管水利(提灌)工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原则 
  (一)改革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到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包括: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国管、集体管理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 
  1.理顺现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负有监督工程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 
  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国管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集中力量抓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和发展。鼓励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建立支渠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鼓励小型水利工程推行民主管理或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委托承包等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从产权和管理机制上理顺小型水利工程财产处置、支配、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关系。 
  2.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水利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现有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由现有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新建水利工程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制;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或者业主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省水利工程大多具有防洪、排涝、灌溉、农村人口饮水、城市供水、航运等基本功能和发电、种植、养殖、旅游等附属功能。水管单位按照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的不同划分成纳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3种类型。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兼有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型水管单位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营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的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作。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按照“三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部门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来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水费的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加快推行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水。 
  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制。省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办法》。水管单位要创造条件,延伸供水管理和服务范围,直接供水和收费到下一级管理单位、用水者协会和终端用户,减少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各个管理层次推广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同时,强化监督,推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水价政策,审批省属和跨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一般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市场经济环境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要对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和截留、挪用水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办法,确保水费征收足额到位。 
  (五)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定编定岗后,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在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水管单位,提高水管单位的人员素质。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要求,水管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要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要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水管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单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要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调整经营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并注重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水管单位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企业改制。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小型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的现有存量经营性资产,由政府责成水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水管单位经营,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规范财政支付,严格资金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养护。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安排。省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贫困地区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贴。 
  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的产权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企业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分类,在加大政府对枢纽、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造、续建配套投入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元的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 
  (七)妥善做好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展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人员,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所在地改革当年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税收扶植政策。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工程管理与环境保护。各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或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水利工程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利工程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不得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城市需要,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十)积极搞好宣传动员与改革试点。各地要做好水管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保护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分不同类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积极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全面推进本地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管理。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持水事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 
  (一)组织机构。四川省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体改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计委、省地税局、省农机局、省环保局的分管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改革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班子。 
  (二)责任与分工。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改革的各主要单项工作,省级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实施意见编制。由省体改办、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相关委、厅、局、办参加。 
  2.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委办等部门负责。 
  3.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由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 
  4.定编定岗定员。由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 
  5.经费测算及支付。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共同负责。 
  6.水价改革。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共同负责。 
  7.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等单位共同指导。 
  (三)工作程序。各市、州、县政府和各水管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制订本地和本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县所属水管单位的改革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各市、州、县及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3年,各市、州、县理顺管理体制,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的经费测算和分类定性工作,出台本地的改革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单位的改革。 
  第二阶段:2004年,完成试点单位的改革任务,全面启动其他水管单位的改革。 
  第三阶段:2005年到2006年,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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