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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6 生效日期: 1995-09-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5]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玉泉区分局发生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柜台售票员与外来从业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盗卖专用发票107本(其中:百万元版48本,万元版59本)的重大犯罪案件。目前,本案主要案犯李云燕、王金龙已被检察机关拘留。
  经查,这次盗卖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与当地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工作松弛有直接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不重视,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玉泉区分局录用临时工作人员李云燕,并将专用发票的领票、售票、记帐、收款等项工作让其一人负责,而李云燕就是利用了这个便利条件,在1995年6月至8月间,与浙江温州来呼和浩特市的王金龙等人相勾结,采用冒名顶替、虚列企业购票等多种不法手段盗卖专用发票。二是没有建立与专用发票管理相配套的岗位责任制和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李云燕分管的164户一般纳税人的售票工作,多为规模较小的区办企业,但却长期领售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其中仅7月份两次就领购78本,而没有引起有关管理人员的怀疑,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核对检查。三是未进行专用发票定期盘点、核对检查。
  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此案的检查工作作了指示,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对此案的查处工作也十分重视,及时将案情通报各地,并针对此案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加强管理及堵塞漏洞的补救措施。同时,按总局要求及时上报了案情的查处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总局针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陆续下发了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并对一些地区发生的丢失、被盗、倒卖、虚开专用发票的重大案件进行了通报,但个别地区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给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总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保管要分设专人管理,定期对专用发票的库存进行盘点、核对检查,堵塞漏洞。
  二、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参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进行认真的考核,凡由临时录用人员从事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一律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要由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税务干部担任专用发票管理重要环节的工作。
  三、各税务机关立即组织一次对专用发票库存和已发售的专用发票的全面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惰况严重的要及时上报总局。
  四、为避免因此案盗卖出的专用发票而造成损失,现将被盗卖的107本专用发票字轨号码附后,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作好协查工作,发现与此案有关的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并上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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