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文字第09400884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文字第09400884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提供施政相关信息,加强政令宣导,及规范公报处理方式,特订定本要点。
二、宜兰县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每季发行一期,每年分春、夏、秋、冬四季分别编列期号,全年共四期。
三、公报内容如下:
(一)专载:刊载本县重要施政方针及县长主持之重要活动等。
(三)政令类:本府各单位(含本府所属一级机关)无机密性、时效性之通案文件,或须函转所属机关学校或团体参考之一般公文,及属于法令解释或答复请示事项。
(四)公告:含本府权限委任或业务委托之公告,及对不特定人之送达或办理公式送达等。
(五)附录:与县政有关资料及县政宣导为限。
四、刊登公报之公文应由业务主办单位签拟公文稿(如附件范例-供参考),公文稿右上角应书明「刊登公报」字样,移请本府秘书室文书课办理。
五、本府所属一级机关送刊公报之公文,文稿应先加会秘书室文书课;其格式仍依公文制作规定办理;受文者及正、副本字段不得缮打「秘书室(刊登公报)」等字样。
六、刊登公报之公文均不另行文,各单位如需发文其它机关或寄发附件,应以双稿方式办理。
七、各单位有时效性之法规、政令等特急稿件需刊登公报者、应于出刊7天前,先以电话通知秘书室文书课承办人,并以便笺方式将稿件影本(含附件)送达秘书室文书课,俾预留版面。俟判行后及连同稿转函一份,于出刊4天前送刊,逾期将于下期刊登。
八、各单位机关交刊之法规、政令、公告等内容如内可单独出刊时,应以专刊处理。由公报承办人与单位联系后出刊,其印刷费用由本室汇整后依文量多寡请各单位分摊经费。各单位如需增印份数,请事先与秘书室文书课联系。
九、附件之格式、文字、图表等数据均应以Word2000以上版本缮打,采A4纸张单面打字,书明编号或页码后清楚打印,并附交电子文件,以利制版。文稿超出十张或急件刊登者,发文单位应派员配合校对。
十、公报稿件经刊登后,发文单位如发觉内容有误,应于七日内主动向秘书室文书课公报承办人查明。如系原稿错误,由发文单位刊登公报更正;如为排版、校对错误或印刷漏列,则由秘书文书课于次期公报末页刊登更正启事加以更正,以维公报之正确性。
十一、刊登公报稿件经汇整后,如超过当期出刊页数,由秘书室视文稿之重要优先级刊载。
十二、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