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农土字第0943020514号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改善营农设施,解决坡地旱作灌溉问题,藉资涵养水源,促进水土资源保育。特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十一条及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坡地旱作灌溉蓄水池(以下简称蓄水池)系为山坡地农牧经营所需构筑储水设施,以提供干旱救灾,平时喷药,农具洗涤及滴灌、喷灌等使用。
三、蓄水池申请兴建对象,以持有私有农地或合法承租山坡地宜农牧地且无偿提供之土地,并实际从事耕作农户为限。
四、申请蓄水池容量以其灌溉面积为认定标准,其规定如下:
(一)灌溉面积以其土地登记簿誊本登载面积为准,其申请蓄水池容量100公吨者,面积应超过0.5公顷。
(二)蓄水池容量200公吨者,面积应超过1.0公顷。200公吨以上余此类推。
五、灌溉蓄水池申请人应检具申请书件如下:
(一)灌溉蓄水池申请书。(如附表一)
(二)申请使用灌溉蓄水池切结书。(如附表二)
(三)土地无偿使用同意书。(如附表三)承租公有土地者应出具租机关之同意文件。
(四)公有土地承租契约书、或私有土地权状影本。
(五)土地登记簿誊本。
(六)地籍图誊本。
(七)户籍誊本。
六、受理申请案后,本府得派员择期勘查,其外业认定原则如下:
(一)施设地点不得妨碍天然水道、流路等。
(二)施设地点不得位于地形陡削、地质破碎等。
(三)施设地点不得位于土质松软不稳定处。
(四)施设地点不得位于妨碍他人耕作出入,及农路、产道运输等。
(五)施设地点必需位于预拌混凝土车能够到达之处,不得另行辟设施工便道等破坏水土保持情事。
(六)施设地点严禁砍伐天然林木。
(七)其它有影响水土保持之情形,不得设置。以上原则,由勘查人员当场指定施设地点,必要时得以GPS定位施作地点。
七、鉴于山坡地辐员辽阔,引测控制桩位有其实施困难。蓄水池施工地段地号由申请人(具切结书人)指界,设置地点由本府依本作业要点第六点规定指定。
八、蓄水池申请案受理勘查后,即予签报审议核定,再行办理发包施工作业。
九、蓄水池完工后,交予申请人(具切结书人)管理维护,该蓄水池建造物仍属公物,具切结书人不得自行转售(让)他人,或卖水营利情事。
十、蓄水池完工后,所需引水管线及水源地取水,由申请人(具切结书人)自行解决,如涉及水权取得,亦应另向水利主管机关申请水权登记。
十一、为确保申请人(具切结书人)农业使用权益,得由申请人自行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容许使用许可。
十二、台风豪雨季节蓄水池管理维护人应严加注意蓄水池地基稳固性。加设警告防护措施以策安全。
十三、为蓄水池管理维护需要,应于蓄水池完工后钉设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应有完工日期,管理维护人,GPS定位坐标等基本数据。
十四、管理维护人于土地移转,应告知兴办机关处理,若未告知,仍由其负管理维护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