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2002]54号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江砂石是长江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2000年10月23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长江河道安徽段实行全面禁止采砂,禁止采砂期限为两年,即从2000年10月23日起至2002年10月22日止。两年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规定》,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打击违法采砂的力度,使我省禁止采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采期即将到期。但是,依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规定,我省长江河道短期内仍不具备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条件。为了依法做好我省长江河道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准备工作,避免解禁后采砂管理出现混乱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延长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2年10月23日起至2003年4月22日止。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强化全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做好禁采期内的有关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禁止采砂期限的规定,并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要按照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禁采期内禁止采砂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采砂活动。禁采期内,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