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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8 生效日期: 2002-10-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2]54号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江砂石是长江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2000年10月23日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对长江河道安徽段实行全面禁止采砂,禁止采砂期限为两年,即从2000年10月23日起至2002年10月22日止。两年来,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规定》,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打击违法采砂的力度,使我省禁止采砂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采期即将到期。但是,依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规定,我省长江河道短期内仍不具备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条件。为了依法做好我省长江河道解除禁止开采江砂规定的准备工作,避免解禁后采砂管理出现混乱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延长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期限,延长期限为6个月,即从2002年10月23日起至2003年4月22日止。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我省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强化全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做好禁采期内的有关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长江河道禁止采砂期限的规定,并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要按照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禁采期内禁止采砂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采砂活动。禁采期内,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23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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