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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养)硅酸盐砖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01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蒸压(养)硅酸盐砖(以下简称硅酸盐砖)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硅酸盐砖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负全责。企业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目标管理方针,实行质量否决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要不断深化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    各硅酸盐砖[含蒸压灰砂砖、蒸压(养)粉煤灰砖、蒸压(养)煤渣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硅酸盐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蒸压(养)硅酸盐砖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工作需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硅酸盐砖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度及样品管理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寄(送)样一次接受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干燥收缩是硅酸盐砖的必测项目。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质量控制记录、产品的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误数字中央用笔划“=”,再在错误数字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的印章。
  (三)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小结),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
  (四)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企业要制定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其考核的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奖惩制度
  (一)企业应设立奖励基金,对产品质量有成绩或贡献者,应予以奖励。按成绩或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增加奖金、上浮工资、晋级等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质量事故责任者应予惩处。惩处按事故大小、责任程度给当事人予扣发奖金、下浮工资、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 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

    第十六条    生产硅酸盐砖必检项目见表2:  
  注1:粉煤灰砖必检项目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材料堆场或贮库。进厂原材料应分批验收、分质堆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主要原材料的技术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测定,控制原材料的质量。


    第十九条    硅酸盐砖主要原材料有石灰、粉煤灰、矿渣砂等。企业应具备测其化学成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手段。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控制生产用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不得用于生产。

第六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配料、消化、轮碾、压制工艺规程,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总反馈到前工序。


    第二十二条    压制成型的砖坯在入釜(室)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蒸压制度,要保证足够的压力及恒温(压)时间。记录齐全。

第七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厂产品要进行质量检验,由质量检验机构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分等堆放,并具有足够的存放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处理不合格品时,除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外,尚应另发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准用,禁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走访用户档案,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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