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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统一规范和统筹管理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协调有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规划局制定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五日 
 
 
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理信息资源的管理,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地理基础信息,是我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立在统一大地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上的昆明城市空间信息资源。除昆明城市规划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建设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使用管理采用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 

    第五条   凡属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系机关,下同)、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昆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昆办通〔2001〕)8号文)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报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后,在指定范围内无偿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其他部门和单位,如需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批准后,可以有偿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的审批主管部门,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按规定提供有关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第七条   凡需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组织实施单位,向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所需信息的使用范围、比例尺、地域范围、主要的地物要素等,填写《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审批表》,经批准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到昆明市城市规划局办理信息提供的有关手续,并签定《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取得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和系统建设总体设计报告,到昆明市城市规划局核定所需信息的具体范围、比例尺和地物要素等,并办理有关手续,签定《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使用保密责任书》后,由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 

    第九条   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属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更不得出售、赠予、转让第三方。 

    第十条   昆明城市地理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级产品,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 

    第十一条   在使用昆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过程中,如违反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造成损失和信息泄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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