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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0 生效日期: 1995-0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4〕90号《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掌握企业破产信息,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对于一些确需破产的企业,各区、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明确责任,将有关数字、文字材料,及时通报市局综合处。当前特别要注意制止违反国家政策,“先分后破”等损害国家、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已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的各区,于3月15日前将试点企业的如下资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处: 
  1.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户数及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 
  2.资不抵债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 
  3.分析资不抵债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因企业破产而可能在国有资产经营中造成的连锁反映; 
  4.建议与措施。 
  三、1995年将进行清产核资的区县,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时,按照上述内容报文字材料。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作 
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90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办公室: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加大对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并首先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改革。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明确国家与企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双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继续延续的最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破产法》实施相配套的社会环境尚不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改革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现就如何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掌握破产信息。探索建立破产预警制度。《破产法》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界限。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往往是由于长期经营亏损,债务超过资产引起的。因此,各地国资局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数量、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等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以及因企业破产而可能在国有资产经营中造成的连锁反映,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近期内可以清产核资企业为范围,拿出基本数据和分析报告,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革试点城市应于95年1月31日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2.加强国有企业破产审查工作。认真分析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凡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必须责成企业提交关于破产原因分析的详实报告,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对于一些确需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由企业依法定程序提出。对于破产中涉及的经济犯罪、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审计、政法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参与制定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把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又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既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又不干预独立的司法活动。当前特别要注意制止违反国家政策,采取“先分后破”等方式损害国家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认真做好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一是要责成破产企业成立财产保护组,组织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切实予以保护;二是要参与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三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工作,并以评估价作为财产处置变卖的底价;四是要做好破产企业的产权注销登记工作;五是要将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清算资产处置;六是要严格按规定顺序监督破产企业清算收入的分配。 
  5.充分发挥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作用。为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提供服务。一是要通过中介机构发布信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二是要竭力促使破产企业的整体收购,减少财产的损失,加速资产变卖的速度;三是要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资产买卖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低价交易和人情交易,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 
  6.参与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各地政府和劳动部门组织安置,其安置费用的来源允许在破产财产变卖收入中优先支付。安置标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测算,不得超出一般企业职工的正常水平。对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和监督,防止使破产工作误入歧途,造成破产有理、破产有利。 
  7.积极探索减少国有企业破产损失的其他有效途径。一是推动企业收购、兼并,与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产权流动方式改革企业经营亏损状况,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新途径。二是加强和解力度,通过破产和解促使破产企业走出困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做好有关试点改革组织工作。 
 
 
199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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