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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 2002-08-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各级旅游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大力开展了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通过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推行导游人员计分制管理,试行企业间佣金收授办法,解决旅游行业内的重点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旅游市场涉及面广,综合因素多,目前影响旅游市场环境的一些问题,如“黑社”、“黑车”、“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景区(点)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卫生状况差、管理水平低,以及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质量欺诈、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极大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我省旅游业的形象。按照国务院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目标 
  成立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由分管省长担任领导组组长,省经贸委、省旅游局、省公安厅增交通厅、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以各市(地)为工作基点,按照标本兼治的方针,发挥联合执法的强力效能,集中时间和力量,着力解决影响旅游业形象的难点、焦点问题,重点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者的满意程度,树立我省安全有序旅游胜地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山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旅行社业务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资格与条件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的违规行为;对旅行社上半年发布的业务广告、旅游线路宣传品、团队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广告宣传、超范围经营业务行为;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旅游客运行为。交通、公安、旅游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旅游车辆的运营及管理规定、旅游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等管理措施与办法,统一颁发旅游车辆准运证,理顺旅游车辆的运营主渠道,预防各种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采取联合行动,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三)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开展对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健全景区(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指示功能,治理景区(点)厕所及环境脏、乱、差的老大难问题,规范景区(点)门票及其价格;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形象的违法活动,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钱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缔旅游景区(点)的各种非法摊点。 
  (四)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组织开展旅游商品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对旅游购物、消费场所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查处购物商店、个体摊贩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和虚假宣传,购物点与导游人员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为,达到旅游购物、消费无宰客。 
  (五)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集中力量和时间,严厉查处重点旅游区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达到导游服务无“野导”;严厉打击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 
  (六)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普查,将一批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清理出队伍,并在全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政府负责,明确责任。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市(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会同省经贸委、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和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陆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开展对旅游车辆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太原、大同两个优秀旅游城市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从2002年10月起国务院将责成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也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地对重点旅游区进行督查。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狠抓落实,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 
 
 
省旅游局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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