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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录像监视系统设置及管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8-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警保字第09405001972号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健全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本府所属各单位)录像监视系统设置及管理,以维护治安,并兼顾人民权益保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所属各单位录像监视系统之设置管理,依本要点之规定。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

三、本要点所称录像监视系统,指本府所属各单位编列之预算,或其它政府机关补助款及民间企业人士捐助装设之安全维护设备。

四、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县警察局,主管机关得将办理会勘、查核、调阅及管理事项委任辖区警察分局执行之,本府所属各单位应配合辖区警察分局办理。

五、录像监视系统设置应就辖内治安要点缜密分析、研判,并实施现地会勘,规划于治安要点、交通要冲、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治安、交通及其它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处所,择定重点优先建置录像监视系统。

六、录像监视系统摄录之影音,不得针对特定标的或私人处所。

七、录像监视系统设备装置于他人建筑物上或电杆、路灯杆、交通号志杆等有关处所,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或主管机关之许可。

八、录像监视系统设备应自行取得合法电源,非经同意不得擅自接取他人电源使用。

九、本府所属各单位设置录像监视系统,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主管机关因治安需要及交通监控、维护场站与行车安全等目的所设置之录影监视系统,不在此限。

申请设置录像监视系统,应就设置地点先行征询主管机关意见,并现地会勘后定之。

申请设置录像监视系统,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监视器数量、监控机房、监视器位置及所有连接线路之平面图、配置图。

(三)设置处所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使用权同意书。

(四)录监系统设置后之维修计划书。

(五)其它相关文件。前项第二款之认定标准,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学校定之。

第三项第三款应检附文件,得于主管机关办理会勘调查后提出。录像监视系统使用年限5年,采购契约所订保固期限不得少于2年,维修及网(线)路租用等需求经费,由申请单位逐年编列预算办理。

十、主管机关受理设置申请许可案件,应召集本府民政局、工务局、辖区警察分局及相关机关、学校共同会勘审查。现场勘查时,装设地点之村、里长及申请人得会同勘查或到场说明。

十一、主管机关为许可时,应附加下列附款:管理人应遵守本要点规定,违反者,同意接受主管机关依本要点规定处理。主管机关为许可时,除附加前项规定之附款外,得附加其它条件或负担等附款。

十二、本府所属各单位设置之录像监视系统,以各该单位首长(主管)为管理人;管理人异动时,应向主管机关所属辖区警察分局报备。前项情形,于各管理人卸任时,应办理移交。其非以公款购置者,得不办理移交,但应自行拆除或捐赠前项各单位,并列入财产登记。其不自行拆除或不予捐赠者,由主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十三、数据之保管与运用:

(一)主管机关所属各分局应协调本府所属各单位加强管理录像监视系统数据之取用,避免触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3条至第35条等相关规定。

(二)前款录监系统所摄录之影音档案数据应予保密,由各单位律定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为1个月,届满保存期限应予销毁,除因侦查犯罪嫌疑或调查其它违法行为外,不得任意借阅。

(三)各单位因侦办案件需调阅录像监视系统所摄录储存之影像数据,应经保管(使用)单位主管同意,并设专簿(如附件一)登记备查。

(四)前款民众(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其它非侦查机关为发现犯罪嫌疑或其它违法之行为而有调阅录像监视系统所摄录储存之影像数据之必要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办理,经指明特定时段,填妥阅卷申请书(如附件二)向保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保管单位指派专人陪同取阅,如发现有得作为证据之数据者,应另依相关程序规定办理证据保全。

(五)前款规定所摄录储存之影像数据,除因侦查犯罪嫌疑或其它违法行为,有继续保存之必要者外,应于数据制作完成后一年内销毁。

十四、器材之保养与维修:

(一)本府所属各单位装设之录像监视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器材管理、故障报修等事宜,并逐日检视使用情形,作成检查保养纪录(如附件三)备查;单位主管应每周复查一次,并于当日检查保养纪录表内签章;主管机关所属各分局除平时应每月一次督导各单位录像监视系统使用情形并做成纪录外(如附件四),另得不定时抽查检视所辖各录像监视系统有无正常运作,如发现有异常状况或故障待修时,应立即查明处理。

(二)本府所属各单位专责人员针对录像监视系统相关器材于保固期间内如发现有异常情事,除立即先以电话通知厂商派员检修外,并报请保管单位备查,以厘清责任归属;非保固期间内发现故障情形时,应即联系财产管理单位联络厂商进行维修或调整事宜。

十五、督导与考核:主管机关依本作业要点另订督考计划,定期及不定期抽查本府所属各单位录像监视系统数据保管与器材保养维护情形(检查内容如附件5),对于绩优单位及未落实执行单位随时提出检讨并办理奖惩。

十六、奖惩规定:

(一)本要点录像监视系统所摄录储存之影像,应遵守计算机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它法令相关规定,除侦查案件需要调阅外,非因公务不得对外公开影像数据,如发现有不当使用情事,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2项第4目、主管机关所属各分局另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第4点第8款、第5点第10、23款、第6点第5款等规定惩处。其它若涉有不法情事,另案移送法办。

(二)保养本项装备器材得力人员奖励办法另订之。

十七、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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