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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 1999-09-0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1999]8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8月11日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引深我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并在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购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5号)文件和最近召开的全国纠正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中,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减少病人治疗和用药的费用,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近年来,在医药购销中,一些地方制售假劣药品和药品回扣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药价高,看病贵的问题,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根据我省的情况,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 
  非法开办或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以及非法药品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药品批发企业过多过滥,无证照、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问题;许多药品价格虚高,在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虚假开票的违法违纪行为;卫生医疗单位依赖药品收入,多购多用高价药的现象,少数医务人员以“开单费”谋取私利的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我省这次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是在1994年以来连续清查和整顿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基础上进行的,治理的范围是全省各类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各类医疗单位。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重点:药品集贸市场的整治。 
  1、依法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和一些地方擅自开办的中药材市场。 
  2、依法取缔和查处无证经营、证照不全、出租柜台、出租证照、挂靠经营、代开发票、个人承包、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一证多用、诊所卖药、企业办事处从事药品现货销售非法药品经营行为; 
  3、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机构。对外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驻晋机构及其在我省销售的品种,进行审核登记,把好市场准入关。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活动。加强药品技师抽检力度,随机抽检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定期和不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以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为突破口,全面核查药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的资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 
  2、认真核查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对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进行一次完整的核查登记;对不具备经营资格,没有营业执照的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或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销药品的不得注册登记。 
  3、严格规范药品购销中的回扣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为对方购买各种商品,以报销各种开支,提供国内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严厉查处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4、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医药产品质量、服务、功能、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坚决查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制止经营者以低开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行为。 
  (三)物价部门的工作重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切实减轻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1、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对目前“折扣”过多的药品,以零售单位实际购进价格为基数,切实降低价格中“高”和多给折扣部分;严禁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将其它与药品生产、销售无关的开支项目计入生产销售费用,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企业生产研制开发的新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25%;企业生产仿制的药品,销售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对列入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对自主作价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成生产经营单位降低“虚高”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对经销环节差价收入过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零售价格;对经营者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由生产单位按照成本核算和利润的规定制定出厂价,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的和零售价。要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市场监测机制。 
  2、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控制药品销售收入占医疗单位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类医疗单位控制在45%以内,二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0%以内,三类医疗单位控制在55%以内,四类医疗单位控制在62%以内,五、六类医疗单位控制在70%以内;清理整顿医疗单位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和区域;医疗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和费用清单制度。 
  3、加大对医药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超过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作价办法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超出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卫生部门工作重点:深化卫生改革,加强药品购销环节管理,解决突出的不正之风问题。 
  1、解决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2、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是取得国家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除药剂科外,其它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药品采购活动。 
  3、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对其它药品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定价。医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获取的正常折扣,纳入医院财务管理。 
  4、医疗机构要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超收上交,合理返还。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的有效途径,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5、全省县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制止乱检查、乱开药、搭车药等不正之风。 
  四、方法和步骤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纠风办牵头,物价、经贸、卫生、工商管理、药品监督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实施。采取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处自查与整改,各地(市)、县(市、区)组织全面检查和省人民政府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一阶段(8-10月份)。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主要是自查整改。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的要求,各级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认真组织自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市)、县(市、区)要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份)。各地(市)、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医疗器械经销单位以及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20%。 
  第三阶段(12月份)。要进行认真的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各地(市)要将情况在12月10日前报省纠风办。 
  五、组织领导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省政府副秘书长刘作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常务副主任杨安和;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省纠风办主任黄福莲;省物价局副局长常皓;省经贸委副主任张诚;省卫生厅纪检组长高文翔;省工商局副局长李秀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白树民。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纠风办,负责具体的综合、指导工作。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六、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的领导。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三讲”教育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深入基层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中,参加专项治理的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物价、经贸、工商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医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医药购销中的回扣进行认真的检查,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各地要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分析、分类排队,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要实行领导包察,组织专门人员快查快处的办法,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都要在8-10月份突破一些大案要案。 
  (四)要注重工作实效。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参加这项工作的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要认真细致,防止走过场,除深入基层调查外,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以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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