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辅肆字第094000146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肆字第09400014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加强管理会属农场办理合作或委托经营案件,强化合作或委托经营内控机制,特订定本规定。
二、前点所称合作或委托经营案件(以下称合营案),系指会属农场依本会农场管理经营办法第四条规定但书办理者。
三、农场办理合营案,其经营项目应符合农场组织规程所定农渔牧产销及与农业相关之休闲、观光等业务。
四、农场土地应指定专人逐笔清理,凡可与民间合作或委托经营利用之土地,承办人应依土地使用编订,配合农水路分隔、区位等条件,划分标区,缮造土地清册,绘制位置图并订定经营项目,由采购小组(由场长或副场长、会计、政风及承办人组成)现勘,并签请场长同意后,据以办理后续招标作业。
五、农场进行合营案招标、开标、审标、决标与履约管理等作业程序,均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六、合营案权利金之底价,应参酌该土地租金金额,并考量地区环境、经营项目、作物产值等因素订定,于签奉场长同意后,依规定公开招标或办理议价,并留存相关访查资料或纪录备查。
七、完成招标作业后,农场与合营案厂商办理签约时,应同时办理公证及点交手续,注明点交土地、地上物现况(含农作物,设施等),并由合营案厂商签名具结(如附件一)。前次契约期满而未拆除之临时设施应列入点交范围内。
合约期满三日内,合营案厂商应办理归还手续,经农场确认无误后(如附件二),退回履约保证金。如有损害土地或地上物等情形时,农场应向合营案厂商请求赔偿。
八、农场每季应将完成签约公证之合营案,缮制合营案件一览表(如附件三)供场长、副场长、组长及本会备查。
农场应将公证之契约书送农场会计室协助管制,并要求土地承办人于农场甲式财产卡及土地清册中使用现况栏注记备查。
九、承办人应访查合营案厂商,每季至少一次,访查时并应适时宣导相关政令及农业新知,其访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利用情况。
(二)经营项目是否与契约相符。
(三)有无违规之建物及使用情形。
访查应按现况拍照及作成纪录(如附件四),并以一案一纪录为原则,如一合营案厂商有数件标案经营契约者,得注明合并填写。访查纪录应签奉场长或副场长核阅后装订成册。
场长或副场长亦应配合本会土地管理作业要点之规定,一年内最少现勘合营案二次。
十、合营案厂商因办理种植及栽培管理作业需要,有增设临时性设施之需求时,应由农场审慎评估且签奉场长同意后,依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之规定办理,如有应获土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准许增设之情形,应报请土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同意。
兴建期间,农场并应派员前往监督,如有违反规定情形,应尽速依法处理。
十一、合营案承办人于权利金或分益金缴交期限前一个月,应函知合营案厂商按时缴纳,并副知农场会计室及出纳单位。权利金或分益金之缴交,应依契约规定,直接电汇入农场指定帐户,或交农场出纳单位收帐,不得由承办人代收。
权利金或分益金如逾期缴交,应依契约规定办理。
十二、合营案契约书载有后续扩充条款者(含期间及金额),应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叙明,始得办理限制性招标,办理议价。
除原招标文件之后续扩充条件载明系以原契约条件及价金续约核算付款,得以换文(约)方式办理,免召开议价会议外,其余契约之议价程序不得免除。
十三、合营案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本会将不定期查核其书面资料,或现地督访履约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