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企字第094001163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1163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4月29日劳会2字第0940022309号函核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训练要点」。
二、目的:结合本局在职训练业务主轴,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大型研讨活动或专题探讨,与业界广泛沟通并达成共识,期共同提升在职人员工作知能。
三、补助研讨活动或专题探讨内容范围:
(一)训练机构训练品质之研讨。
(二)事业单位人才培训效益之研讨。
(三)产业核心职能及相关训练课程研讨。
(四)人力派遣业人才训练。
(五)人力资源发展管理人员职能提升。
(六)其它符合政府协助办理企业训练政策事项。
四、补助对象:教育部核准设立之各级学校、依法设立许可或登记之职业训练机构、依法设立之劳工、工业、商业团体、各行(职)业专业团体、各研究机构、财(社)团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关团体。
五、补助经费及限制:
(一)每案补助金额以所提计划书总经费之百分之70为上限。
(二)每一单位限提一案。
(三)所送计划应按本局核定内容确实执行,如有变更事宜,应事先书面报经本局同意始得变更。
(四)所送计划不得重复接受其它政府单位补助。
六、计划执行期间:自本局核定补助日起至94年12月10日止。
七、评选方式:由本局公开征求提案后,由本局邀集产、学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审查小组审核决定。
八、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备齐下列文件(以纸张A4大小单面及中文横式书写),向本局提出申请补助:
1.核准立案登记文件、组织章程影本各一份。
2.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计划名称、缘起、目的、目标(如场次/人数)、执行策略及执行方式、办理时程、地点、对象及资格、预期绩效(含研讨聚焦结论及可行分析)、绩效评估标准等)。
3.计划经费概算表(内容应包括经费项目、数量、单价、金额、说明等,编列标准请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般常用经费编列标准及核销应行注意事项」)。
4.计划主持人、工作人员之姓名、学经历及单位执行类似案件之经验与绩效等相关资料。
5.其它必要文件。
(二)申请期限:
申请单位备齐资料表件,请于94年6月15日前(以邮戳为凭)挂号邮寄之通讯资料如下:
机关名称:职业训练局企业训练组
送件地点:(103)台北市大同区延平北路2段83号4楼
收件人:高逸飘小姐
联络电话:(02)8590-2578
(三)评审原则及结果:
1.设立证书及组织章程之任务是否与计划相符。
2.民间团体办理相关活动之计划执行能力、专案处理能力。
3.相关活动计划是否有助于提升在职劳工之知识、技能、态度。
4.于94年6月30日前个别通知申请单位,入选计划之内容本局得建议修改,未入选之计划,将原件退回。
5.补助计划范围
(六)之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九、结案及核销:
(一)各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完成后14日内检齐本案下列表件至本局办理经费核销事宜:
1.检附发票或请款收(领)据办理核销。
2.执行成果报告:(内容应含前言、计划摘要、执行情形、成果分析、绩效评估、建议事项、成果报告电子文件)。并附参与活动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身分证字号、服务单位、联络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
3.经费支出明细表,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实际补助金额。如有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结余款,应全数缴回。
4.其它本局要求检附之书表文件暨对象。
5.受补助之单位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及审计单位必要时得派员抽查。
(二)本局补助之款项,不得移作核定计划以外之用途,经查有不实或径自变更计划内容暨执行相关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补助。
十、经费来源:
本计划由本局当年度就业安定基金支应。
十一、实施期间:自公告日起实施。
十二、其它补助标准、经费使用限制、执行考核方式等规定详如「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在职训练要点」之规定办理。
十三、本计划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