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辅贰字第094001206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贰字第094001206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为落实全部供给制安置就养任务之执行,并简化就养退除役官兵(以下简称就养荣民)验证作业流程,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验证,系指由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每年定期协调财政部及内政部调取就养荣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财产、所得及户籍等相关数据,与本会现有数据,进行比对查证工作。
三、验证作业所需经费,列入年度施政计划编列。
四、本会以每年2月末日计算机数据库中之就养荣民及其全家人口资料为基准,协请财政部及内政部调取相关人员财产、所得及户籍等就养条件相关资料,予以比对。
五、经比对相关数据,就养荣民有不符合就养条件者,由服务照顾就养荣民之各该服务或安养机构进行通知、访查说明及辅导申复。
前项申复期间,自通知送达之翌日起算,为期3个月。
六、服务或安养机构辅导就养荣民申复时,应同时告知或协助其应检附之数据,以利申复作业之进行。
七、服务或安养机构应于申复期间届满后,就荣民所提之申复数据加以审查,并依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养安置办法办理。服务或安养机构对于前项申复数据之审查作业,应于1个月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