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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9 生效日期: 1987-10-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中国贸促会商标代理处9月19日致我局TDL87021-035号函转给你局,关于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侵犯该商品原产地名称一事,我局意见如下: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若外国委托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你局应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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