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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区人事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 2005-09-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署人任字第0940015004号
 

一、为办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简称本署)各巡防区任务编组人员之任免、考核、考绩、奖惩等相关人事作业事项,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各层级核判权责如下:

(一)本署:

办理本署海洋巡防总局、海岸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海洋总局、海岸总局)陈报案件之核定事宜。

(二)海洋总局、海岸总局:

办理所属各海巡队或各地区巡防局(以下简称地区局)所属人员人事作业事项之核定及核转事宜。

(三)地区局:

办理巡防区相关人事作业事项之核定及核转事宜。

(四)巡防区:

办理纳入编组人员之人事作业事项之建议、核定及核转事宜。

(五)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岸巡总、大队:

办理所属人员之人事作业事项之核定及核转事宜。

三、各人事作业事项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任免:

1.核布权责:

(1)正、副召集人:由本署统一检讨核布。

(2)组长:由巡防区召集人先协洽海洋总局或海岸总局同意人选后荐报各该地区局核转海岸总局核定;海岸总局发布时应副知本署、海洋总局、相关地区局及相关纳入编组单位。

(3)副组长以下人员:由巡防区依据纳入编组单位报送之人选荐报各该地区局核定,各该地区局于发布时应副知本署、海洋总局、海岸总局、相关地区局及相关纳入编组单位。各纳入编组单位报送巡防区之人选,应依权责规定,先经上级机关同意。

2.纳入编组人员,原则上以服务满一年以上者优先考量(士兵需服务满六个月以上)。

(二)考核(绩):

1.考核:

(1)巡防区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局长实施初、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列管;但现任副局长担任召集人者,按现行考核作业规定办理。

(2)巡防区副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副局长实施初考(签署)、局长实施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列管。

(3)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队长:由各该巡防区召集人实施初考(签署)、地区局局长实施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列管;副队长、副总、大队长以下人员,均按现行考核作业规定办理。

(4)巡防区组长:由副召集人实施初考(签署)、召集人实施覆考

(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列管;各组副组长以下人员,由各组组长实施初考(签署)、召集人实施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列管。

(5)海巡队三组纳入机动查缉队编组人员:由各该机动查缉队副队长实施初考(签署)、队长实施覆考(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列管。

(6)公务人员平时成绩考核纪录表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考核评鉴表如附表一、二。

2.考绩:

(1)巡防区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局长实施初、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办理。但现任副局长担任召集人者,按现行考绩作业规定办理。

(2)巡防区副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副局长实施初考建议(签署)、局长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办理。

(3)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队长:由各该巡防区召集人实施初考建议(签署)、地区局局长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办理;副队长、副总、大队长以下人员,均按现行考绩作业规定办理。

(4)巡防区组长:由各该巡防区副召集人实施初考建议(签署)、召集人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办理;各组副组长以下人员,由各组组长实施初考建议(签署)、送召集人邀集各纳入编组人员单位主管按年度绩等(考列甲等)比率限制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办理。

(5)海巡队三组纳入机动查缉队编组人员:由各该机动查缉队副队长实施初考建议(签署)、队长按年度绩等比率限制实施覆考建议(签署)后,送原建制单位办理。

(6)巡防区公务(军职)人员考绩建议表如附表三、四。

3.巡防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对原建制单位属员之考绩仍应负评拟、签章及督促所属建制单位依限完成考绩作业之责。

4.巡防区考核(绩)评鉴权责划分表如附表五。

(三)奖惩:

1.属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权责之案件依现行规定办理。

2.非属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权责之案件,由各该巡防区建议,地区局审核(查)后,送原建制机关(单位)依现行规定办理。

3.巡防区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建议;各组组长以下人员由各该巡防区召集人建议后送地区局或原建制单位依现行规定办理。

4.纳入巡防区编组之军职人员年度配点(C点)由各该地区局统一控管,提供巡防区召集人使用;另应控管部分团体绩点供召集人办理奖励建议。

(四)差勤:

1.属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权责之案件依现行规定办理。

2.非属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权责之案件,经各该巡防区召集人同意后送地区局核定。

3.巡防区召集人由各该地区局核定;各组组长以下人员由各该巡防区召集人核定。

4.以「国民旅游卡」刷卡消费之休假资料,应于核准后次日送原建制机关(单位)登录,以利休假补助费请领稽核作业。

5.有关纳入巡防区编组人员之差勤实施方式、管理等相关规定另定之。

(五)训练进修:

1.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所属人员依现行法规办理。

2.巡防区召集人、副召集人经各该地区局局长同意后,送原建制机关核定;各组组长以下人员经各该巡防区召集人同意后函转原建制机关(单位)核定或核转。

3.海巡队三组纳入机动查缉队编组人员,经各该机动查缉队队长同意后,送原建制单位核转。

4.申请参加训练进修人员应符合原建制机关相关荐报及经费补助法规;经同意参加者之经费补助由原建制机关负责支应与核销。

(六)人事资料:

各项人事(如休、请假、差勤纪录等)资料,由巡防区每季汇送原建制机关(单位)登管或送由地区局转原建制机关登管。

(七)加(值)班费:

依现行法规及作业规定办理。

(八)心理谘商:

1.纳入巡防区编组人员之初级心理谘商辅导工作,由各该勤务统合中心副召集人兼任。

2.各地区局对各巡防区、海巡队、机动查缉队及岸巡总、大队之心理谘商辅导工作,负直接督导之责,并依规定程序通报及妥适处理。

四、巡防区召集人对本作业规定之相关人事作业事项具实质建议权,除违反政策及法令规定外,原建制机关(单位)应纳入人事作业办理;如有抗拒或拖延情事,有具体事实者,相关人员应依规定检讨议处。

五、本作业规定未规定之人事作业,仍由原建制机关(单位)依现行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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