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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肃处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违规行为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 2006-09-2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5号
2005年10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与海关电子口岸正式联网运行。一年来,联网运行对提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违规行为。个别企业在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涂改或伪造“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维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权威性,规范从业单位环境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反登记规定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记录违规企业及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给予警告。
  三、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年内不受理该违法行为人的登记申请。
  四、对于伪造、变造、倒卖“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进出口登记申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公布违规企业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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