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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8 生效日期: 1984-05-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来信收悉,简要回复如下:
  (一)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八月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中所用的当事人一词,其含义均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厂长、经理是法定的法人代表,可以行使法人的权利。

  (二)经与国家计委基建办公室有关同志研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修改补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只要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的经办人签字,就为有效,不一定再要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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