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签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 2006-08-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6〕47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十一五”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受国务院委托,我局周生贤局长在5月份天津召开的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7月份北京召开的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分别与7个SO2排放量削减较大的省份和9个COD排放量削减较大的省份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为了继续完成总局与其他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受周生贤局长委派,我局有关司长将于近日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SO2 和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签字事宜,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省长(主席、市长)在目标责任书上签字,并留存一份文本。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熊晶
  联系电话:(010)66556277
  传真:(010)66556240   二○○六年八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