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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 1996-01-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6]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3、28、49、58、84、92、94号),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及省人民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 
 
  (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第3、28、49、58、84、9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此项议案办理方案报告。 
  发展农村小水电是我省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重视小水电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以及“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政策。要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农村小水电归口水利部门管理。小水电与省电网并网的,由省网统一调度。小水电上省电网电价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结算。增加小水电建设的投入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8、49、58、84、 
9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的议案(第3、28、49、58、84、92、94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部分市、县进行了专题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水力资源是一种再生的且无污染的能源,是世界各国优先开发的能源。我省水力资源丰富,可开发量为666万千瓦,其中小水电可开发量为405万千瓦。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小水电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小水电建设,使我省小水电有了很大发展。据1994年统计,全省小水电装机221万千瓦,年发电量72亿千瓦时,供电变电站容量237万千伏安,配电变压器容量325万千伏安,高压线路5.5万公里,低压线路11.5万公里。小水电每年向省电网提供20亿千瓦时的电量。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山区县主要靠小水电提供能源,小水电的覆盖面积占全省的三分之二。小水电与省大电网结合,使全省98%的农户用上了电。我省已有20个县建成为全国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小水电的发展促进了山区经济的发展,小水电逐步成为我省山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 
  我省小水电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山区的脱贫致富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小水电的电价长期以来偏低,小水电的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得不到保证,部分小水电站亏损严重;对小水电建设投入的资金不足,不能适应发展小水电的需要;省支持小水电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优惠贷款没有坚持执行;小水电的管理体制有待于理顺等等。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省人大议案的要求,现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领导和规划 
  小水电是我省电力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开发山区水力资源,发挥山区优势,促进山区脱贫致富,实现沿海和山区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山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小水电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小水电的政策,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抓好小水电的发展规划,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发展小水电,应以流域为单元综合开发,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认真论证。优先安排有一定库容,单位千瓦造价低,发电利用小时高,成本低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优先支持老区、水利移民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乡村建设小水电站。 
  二、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 
  我省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继续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粤发〔1992〕16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5〕5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小水电继续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原有小水电和小水电独自形成的供电网络,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小水电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小水电建成后,凡与全省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省电网统一调度。但各级电力部门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小水电及其供电网络,不要强行将小水电纳入大电网统一管理。 
  三、调整小水电电价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对本地的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凡没有达到该《原则》规定的作价要求的,要立即进行调整。 
  从1996年1月1日起,小水电各地方自用有余,并执行互抵政策之后,送上省网的电,凡没有达到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结算。其计算公式是:〔平均单位售电价(不含税)-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四、资金投入 
  从1996年起,每年投入1.47亿元支持小水电建设。其中: 
  1.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继续每年安排100万元,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000万元。 
  2.东深水费收入每年安排用于小水电的资金从现在的2600万元增至3600万元。 
  3.省电力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小水电建设的贴息补助。 
  4.省电力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省扶贫基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新建单站装机容量1.2-2.5万千瓦的水电站的优惠贷款。 
  另外,“九五”期间,省电力发展基金计划安排16.49亿元,用于新建单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其中投产41.4万千瓦装机容量)的优惠贷款。 
  五、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1.小水电上网电量销售所收取的电力建设费,全额返还给地方政府,用于当地小水电还贷及更新改造。 
  2.小水电与大电网互供电量,仍实行在产权分界点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的电价结算。拖欠电费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3.小水电自用有余的电量上网,电力部门优先收购。 
  4.新建小水电站,如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可由电站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1-3年所得税。 
  5.水力资源丰富且尚未得到较好开发的地区,不得再建小火电、柴油机组等发电站,以便把资金集中投入小水电建设。 
  6.各地银行要积极为小水电建设贷款。银行收回的小水电贷款,要继续用于支持小水电建设。 
  此方案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计委、电力局、物价局协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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