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秘庶字第0940158225号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及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为抑制各机关公务车辆膨胀,撙节购车及相关经费支出,并配合行政院事务劳力替代措施推动方案之实施,各机关公务车辆采购原则如下:
(一)公务轿车、旅行车、客货两用车及各型交通车,除有特殊情况报经本府核准外,不得汰换。
(二)县长、副县长、主任秘书座车及本府各局室、各机关公务轿车保留一辆使用外,原配置有专用公务轿车,于车辆报废后不准汰换;未报废前,应以集中调派方式支持各项公务之需。
(三)经本府核准汰换之公务车辆,其汰换年限为公务汽车使用满8年以上、机车满6年以上,并视日常使用率及车辆现况,酌予延长使用年限,以节约公帑。
所称报经本府核准,核准权限系指所属上级机关,本府各局室(不含一级机关)公务车辆之汰换,由秘书室审核。
本府警察局公务车辆及其它警用车辆之采购、汰换、汽缸容量规定,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三、各机关采购、汰换公务汽车,有关汽缸容量规定如下:
(一)县长、副县长、主任秘书座车3千CC以下。
(二)本府各局室及一、二级机关公务轿车、旅行、客货两用车2千CC以下。但为应特殊需要或特殊路况使用之车辆,报经本府核准者除外。
四、各机关采购各种公务车辆,应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及本府总预算所定公务车辆编列标准办理。
前项编列标准已含该车辆所需之各项配备,各机关办理采购时,不得逾越该标准之规定。
五、各机关采购公务车辆,应依机关预算书所列车种、汽缸容量办理;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车种及汽缸容量,应报经本府核定后,始得办理。
六、各机关对于公务车辆之采购,除有正当理由依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办理者外,应依中央机关财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共同供应契约规定办理。
七、各机关不得匀用各界捐款及外募款项等经费,支应购车价款。
八、各机关汰换公务车辆时,其采购新车之预算,应分配于旧车使用年限之月份,不得提前,并应在每一车辆单价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流入、流出,每一车辆预算执行之剩余,应予缴库。
前项采购之新车如属免税车辆,应将免缴之税额,列为预算剩余缴库。
九、各机关采购、汰换之公务汽、机车如遭窃,应依规定办理赔偿及财产注销后,始准依原核定之车种及汽缸容量以新购程序办理采购。
十、各机关以接受补助经费或以工程管理费采购车辆,准用本要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