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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员山子分洪操作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42021115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4202111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经济部为基隆河员山子分洪设施(以下简称本设施)排砂道闸门之操作运转,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设施位于台北县瑞芳镇基隆河上游,由经济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以下简称十河局)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设施主要建造物如下:

(一)拦河堰:混凝土重力式宽顶堰,堰高八公尺,堰长三十公尺,堰顶标高六十八公尺。设排洪道二孔,孔底标高六十公尺,每孔宽八公尺、高二.五公尺。

(二)侧流堰:混凝土重力式平顶堰,堰高二.五公尺,堰长一百八十四公尺,堰顶标高六十二.五公尺,采自由溢流方式,接分洪静水池。

(三)分洪静水池:池底标高为六十公尺,通往基隆河下游河道设排砂道闸门二座,通往分洪隧道入口设置分洪堰。

(四)排砂道:混凝土重力式宽顶堰,堰高九公尺,堰顶长二十公尺,堰顶标高六十九公尺。设电动闸门二座、底标高六十公尺,每门宽六公尺、高三公尺。

(五)分洪堰:圆弧型卧箕式堰,堰高三公尺,堰顶长八十公尺,堰顶标高六十三公尺,上游侧堰体中央设置高度七公尺之导流墩,采自由溢流方式,接束缩段。

(六)束缩段及入口渐变段:明渠结构,底标高由六十公尺起以百分之十固定坡度渐降,接分洪隧道入口。

(七)分洪隧道:隧道标准段为圆形内空断面,内径十二公尺。隧道坡度自桩号二百三十一.五公尺起至桩号二百五十八.五公尺由百分之十渐变至百分之一;自桩号二百五十八.五公尺起至出口渐变段,以百分之一固定坡度渐降。

(八)出口渐变段及陡槽段:暗渠结构,渐变段底标高以百分之一坡度渐降,陡槽段底纵坡为一比一,内净宽由十二公尺渐变至三十五公尺。

(九)出口消能池:暗渠及明渠结构,内净宽三十五公尺,内净高二十.八公尺;池底标高负六公尺、尾槛标高四公尺,平时维持十公尺水垫以作为消能之用。

四、排砂道闸门操作规定如下:

(一)平时运转:拦河堰上游堰前水位低于标高六十三公尺时,排砂道闸门维持全开状态。

(二)分洪运转:拦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升至标高六十三公尺时,全闭排砂道闸门。于洪水消退,水位退至标高六十二.五公尺时,开启排砂道闸门,回复平时全开状态。

五、各阶段警报规定如下:

(一)分洪预警:拦河堰上游堰前水位到达标高六十二.五公尺时,通报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挥中心,并由指挥中心纳入淡水河洪水警报一并发布。管理中心利用进、出水口广播站发布分洪预警讯息,同时通知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

(二)分洪警报:拦河堰上游堰前水位达标高六十三公尺开始分洪时,通报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挥中心,并由指挥中心纳入淡水河洪水警报一并发布。管理中心利用进、出水口广播站发布分洪警报讯息,同时通知台北县政府灾害应变中心。

(三)紧急警报:拦河堰上游堰前水位达标高六十七.二公尺隧道满管时,通报淡水河流域防洪指挥中心,并由指挥中心纳入淡水河洪水警报一并发布。管理中心利用进、出水口广播站发布紧急警报讯息,同时通知台北县、市及基隆市政府灾害应变中心以及瑞芳镇公所、警察局、消防队。

六、各阶段警报讯息之内容:

(一)分洪预警讯息:每四小时播放警报一次,并得视情况加播警报。

(二)分洪警报讯息:分洪期间每半小时播放警报一次,并视实际情况增加或持续播放。

(三)紧急警报讯息:直(交)流电子警报器以低频频率六百五十至七百五十赫兹,高频频率一千四百五十至一千五百五十赫兹,由低频升高频时间一.五秒,再由高频降至低频三.五秒,持续十五秒后,改以语音播放警报,并视实际情况增加或持续播放。

七、排砂道闸门之操作模式:平时得于现场或管理中心以电动模式操作,并以现场手动操作方式为备援操作模式。

八、排砂道闸门操作启闭情形应作纪录。

九、本设施遇紧急或异常状况,十河局得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事后并应立即陈报经济部水利署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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