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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区保税货品于出口地海关通关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保字第0941010537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保字第0941010537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

一、为便利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以下简称区内事业)保税货品于出口地海关办理通关,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区内事业得出口之保税货品,除可于区内海关办理通关外,其于出口地海关办理通关者依本作业规定办理。

三、货物输出人限经海关核准实施保税货品帐册管理之区内事业。

四、区内事业保税货品于出口地海关办理通关者,应设置「出口地海关通关登记簿」(注明出区日期、出区放行单、出口地海关、货名及料号、出口报单号码)备查。其货品出区时应填具「加工出口区货品出区

(厂)放行单」,货品出区原因栏注明「出口地海关通关」,一联随运输工具附送至出口地海关,如出口货物系分装多车运送,或分次多批运送者,其「出区(厂)放行单」上应注记所有装运之车号及每车件数,或各批次之件数,以备海关稽核。

五、出口报单之申报:

(一)报单类别限B8、B9报单。

(二)货物输出人依现行B8、B9报单规定,填报其海关监管编号及向海关核备之用料清表文号,未报明者,不予收单。

(三)应确实填报保税货品货名、规格及料号,且卖方料号空白者,不予收单。

(四)申报B8报单时,原进口报单号码不得空白。

(五)收单关别:依各通关单位之关别代码填报。

(六)出口报单讯息之传输,区内事业或其委托之报关业直接经由通关网路送达海关。

六、出口报单之收单:

逻辑检查项目为:收单关别、报单类别(限B8、B9)、区内事业之海关监管编号(二个英文字母『高加为BK、楠加为BN、中加为DT、中港加为DC』及三个阿拉伯数字,共五码)、统计方式(依现行规定填列;B9报单第一项不得为81或82)、其它签审项目及逻辑检查项目与区内通关报单(B8、B9)之检查项目相同。

七、出口报单之查验、分估、放行及退关转船(机):

(一)出口地海关依加工出口区报单之通关作业方式办理出口报单之查验、分估、放行、审核、签证、理单等作业。

(二)出口报单通关方式经筛选为C2、C3属应审核输出许可证(包括因货品输出规定及因出、进口厂商资格)或属经济部公告之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者,应凭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分处核发之书面输出许可证办理。

(三)出口报单经完成放行作业,海关计算机发出海(空)运出口货物放行通知至货物存放处所之货柜集散站或货栈。

(四)退关转船(机)案件,依一般出口货物退关转船(机)之规定办理。

八、出口报单副本联之核发:

(一)C1免审免验方式通关案件(B8、B9报单),由联机报关业者于计算机放行后,尽速传送报单资料供区内事业除帐。

(二)C2、C3方式通关案件(B8、B9报单),除报单内容经海关更正者,由各通关单位核发除帐用报单副本联,交由报关人签领外,由联机业者于计算机放行后传送报单资料,供区内事业除帐。

九、查核作业:

(一)加工出口区分支局稽核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出口地海关放行资料,派员赴厂查核。

(二)区内事业之保税货品帐册管理,仍由海关各监管单位办理。

(三)帐册查核资料之撷取,应包括加工出口区驻区海关及出口地海关之所有通关资料,由各驻区海关依现行规定办理打印。

十、区内事业之海关监管编号,由各关税局加工出口区分支局监管单位于计算机建置。

十一、区内事业与报关业者之长期委任书,由报关业者向各关税局之报关业管理单位提出,经审核后建档,以便利出口报单收单之比对作业,比对不符者,如为C1通关案件,海关则发送「错单或应补办事项」通知,代码为A11(请补送委任书)及A18(应于三日内中补送C1案件之书面报单及相关文件)讯息;如为C2、C3通关案件,则发送代码A11。C1抽审应补单及C2、C3报单补收单作业,依长期委任书控管作业程序之规定办理。

十二、各关税局加工出口区分支局监管单位将区内事业之海关监管编号及印鉴卡(与实际帐册管理使用之印鉴卡相同)送各关税局报关业管理单位及通关单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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