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社妇字第094010346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社妇字第09401034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事件,予以适当有效之裁处,建立执法公平性,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府处理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事件之裁罚基准如下表:
三、对于个别案件有情节特殊者,得依前点之基准酌予加重或减轻处罚,但应叙明其加重或减轻之理由。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事件,予以适当有效之裁处,建立执法公平性,特订定本基准。
二、本府处理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事件之裁罚基准如下表:
三、对于个别案件有情节特殊者,得依前点之基准酌予加重或减轻处罚,但应叙明其加重或减轻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