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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4 生效日期: 2000-01-04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电总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建筑智能化、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以及房屋大修等工程。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五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事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组建项目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法人为实施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技术要求,负责在项目筹备组的基础上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申报初步设计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代表项目法人向总局提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的书面承诺并连同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总局。否则,其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不予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应由建设项目法人研究确定的有关事宜,对质量、进度、投资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招标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六)审查、签定基本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和工程洽商;
   (七)核签工程款和单位工程结算;
   (八)审定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
   (九)审定债务偿还和运行计划,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十)负责追查建设过程中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调整或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十二)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经理的职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局提出意见,提交项目法人审查;
   (三)组织方案竞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
   (六)在批准的概算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审定;
   (七)在项目建设中,对引起使用性质、生产能力和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以及概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法人审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八)编制工程财务预、决算;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十)根据项目法人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
   (十一)按时向总局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并负责收集、管理工程档案、技术资料;
   (十二)负责组织项目试运行、单项工程预验收和总体工程交工验收;
   (十三)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法人上报;
   (十五)提请项目法人任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概(预)算、基建财务、工程技术、物资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项目经理、副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法人任命,任命前将其资格条件报总局认可。免职由项目法人研究决定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定期考核;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的在任、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按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总局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中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30%部份按一定比例提取;对工期较长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预提。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发包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应分别给予撤换或解聘,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总局建设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总局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局直属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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