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学字第094010548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台中市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10548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及督导性别平等教育,建立无性别歧视的教育环境,特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台中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研拟本市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及整合相关资源,并协助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之实施与发展。
(三)督导考核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工作之实施。
(四)推动性别平等教育之课程、教材、教学、评量及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
(五)提供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社教机构性别平等教育相关事项之谘询服务及调查、处理与性别平等教育法有关之案件。
(六)推动本市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育人员及相关人员性别平等教育之在职进修。
(七)推动本市有关性别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
(八)其它关于本市之性别平等教育事务。
三、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市长兼任;置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副局长。
(二)本府教育局督学一人。
(三)本府社会局妇幼课课长。
(四)本市卫生局保健课课长。
(五)国中及国小性别平等教育资源中心学校校长二人。
(六)教育、心理、法律、辅导、社会、文化等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三人。
(七)民间团体及实务工作者代表四人。
前项委员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及实务工作者之委员合计,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委员出缺时,本府得予补聘,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及干事各一人,分别由本府教育局业务课课长及业务承办人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本委员会幕僚业务。
六、本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未克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出席委员一人代理。
七、本委员会应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八、本委员会为因应偶发事件或执行业务需要,得设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担任,所需经费及人员项目签核,并由相关业务单位予以支持。
九、本委员会成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委员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相关预算支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