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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辅助器具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特字第094001547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4001547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会二字第0940024242号函核定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结合民间资源,扩大推动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并增进其训练成效,以强化身心障碍者就业技能,促进其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单位。如为法人团体(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其训练场地应为自有或具五年(含)以上租约证明。

三、本要点之补助范围为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之设备,如所申请项目为计算机时,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需之软件。

四、本局应于每年公告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及申请期限等事项。

五、申请单位应于前项公告期限内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设立证书影本。

(三)申请补助计画书。

前项申请补助计画书,应包含下列各项:

(一)机构业务概况及发展报告。

(二)曾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成果报告。

(三)所申请补助之机具设备用途与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关联报告。

(四)法人团体应检附训练场地之自有证明或五年(含)以上之租约证明。

(五)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捐)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捐)助之项目及金额。

(六)其它规定之文件(如附件二)

六、由本局初审各单位所提申请补助案后,再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得由本局成立评估小组。

七、申请补助案之审查,应参考下列原则:

(一)新开发或调整职类具有创意及就业市场需求者。

(二)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绩效良好者。

(三)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辅导结训学员之就业率良好者。

(四)因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致机具设备损坏不堪使用者。

(五)能自筹补助款金额以上之相对经费者,优先补助。

(六)其它经本局认定有补助之必要者。

八、本局以当年度预算情形及审查结果决定补助额度,每年每单位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为原则;但能自筹补助款金额以上之相对经费者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非属本要点补助对象者。

(二)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改善之公共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无障碍环境设施,应主动改善部分。

(三)所申请机具设备补助计画,逾越机构登记设立之设施规模标准,或非属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者。

(四)同一计画已向其它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相关性质之计画或已接受相关性质之补助。

(五)同一计画已依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硬件设施设备奖助要点申请同一性质之补助。

(六)曾接受本局补助购置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具设备,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未逾三年者。但不可归责于申请单位者,不在此限。

十、接受补助单位应依核定补助之设备项目、规格及数量透过政府指定之共同供应契约系统办理采购,如须变更,应先报经本局核备;如所需项目未能自该系统取得者,则依采购法之相关规定办理是项采购。

十一、接受补助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所需机具设备之采购,并于完成验收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附支出原始凭证(须为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后购置所取得者)、财产增加单及成果报告函送本局办理拨款及核销事宜。核销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核销表如附件三)。

十二、接受补助单位应将所补助购置之机具设备列帐管理,并于所购机具设备明显处标明「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补助」字样。

十三、接受补助单位之实际配合款较原核定自筹款金额减少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本局得视其情形,要求其全额或按比例缴回补助款项,并停止受理申请一年;必要时并依法令予以处分。

十四、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发现未依本要点执行、虚报、浮报或同时向其它机关申请补助等情事,除要求全额或按比例缴回奖助款项外,并视情节严重性停止受理申请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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