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部授教中(一)字第094050253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一)字第09405025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照护弱势族群,协助身心障碍学生顺利就学,提供辅导转学机会,以保障其适性就读高级中等学校,特订定本原则。
二、高级中等学校学生申请转学,依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要点规定办理,特殊个案未能依规定转学者,需备齐申请表列必要资料,始予受理。
三、申请校内转科得依学生及家长意愿,经校内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符合高级中等学校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及辅导办法第八条规定,授权各校自订规定处理。
四、申请转学学生应属个别能力或障碍别性质不适合就读现有科别,且该校无更适合科别者,始得申请转安置他校就读。
五、身心障碍学生之转学,除参酌学生之生活适应、身心状况、学习能力、住家距离、交通问题等相关资料外,应经台湾省及金马地区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就学辅导委员会审核通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依规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六、申请转学事宜由转入、转出学校协议同意后办理之,有特殊困难者,由台湾省及金马地区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学生就学辅导委员会项目审议。
七、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属学校间转学事宜,由本部中部办公室项目协调该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