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视听资料借阅(用)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2 生效日期: 2005-0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文秘字第09421025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秘字第09421025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管理各项视听资料,以供同仁业务参考运用及充实性灵生活,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搜藏之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DVD、VCD等相关媒体。

三、本会同仁得凭职员证办理借阅手续,仅限于本会视听资料室内使用为原则,不得携出视听资料室外。

四、借阅时间为上班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

五、借阅(用)时如发生毁损情事,应即告知管理人员,并做适当处理。

除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毁损外,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每支新台币贰仟伍佰元整,由本会图书室代办购补或缴库手续。

六、本会享有著作权之视听资料,因特殊因素经以书面同意授权借用人转拷作数字电视之公开播送,以订立授权使用契约书(如附件)办理申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