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秘字第09421025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秘字第09421025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管理各项视听资料,以供同仁业务参考运用及充实性灵生活,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搜藏之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DVD、VCD等相关媒体。
三、本会同仁得凭职员证办理借阅手续,仅限于本会视听资料室内使用为原则,不得携出视听资料室外。
四、借阅时间为上班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
五、借阅(用)时如发生毁损情事,应即告知管理人员,并做适当处理。
除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毁损外,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每支新台币贰仟伍佰元整,由本会图书室代办购补或缴库手续。
六、本会享有著作权之视听资料,因特殊因素经以书面同意授权借用人转拷作数字电视之公开播送,以订立授权使用契约书(如附件)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