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40319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设置数字内容系列竞赛奖项(以下简称本奖),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置本奖,系为促进国人进行数字内容产品之创作,发掘国内优秀创作人才,鼓励数字内容业者开发制作国际级且具商业价值之优质数字内容,以带动数字内容产业之发展。
三、本奖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办理。
五、本奖之奖项分以下三种:
(一)国际级数位内容雏形奖:鼓励国内数字内容业者投入资源进行国际级动画影片及游戏软件之创作。
(二)数字内容产品奖:鼓励国内数字内容业者自行开发具商业价值及国际水准之创新数字内容产品。
(三)4C数字创作奖:鼓励国内优秀人才投入数字内容创作行列,建立创作人才数据库。
六、本奖之评审:
(一)国际级数位内容雏形奖:由工业局邀请国内外专家三人至五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召集人由工业局指派。评审委员于活动举办前成立,结束后解散。
(二)数字内容产品奖:由工业局邀请国内专家十一人至二十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召集人由工业局指派。评审委员于活动举办前成立,结束后解散。
(三)4C数字创作奖:由工业局邀请国内专家十一人至二十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均为无给职,召集人由工业局指派。评审委员会于活动举办前成立,结束后解散。
七、本奖之评审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订定本奖项之评审标准。
(二)进行初审及复审。
(三)其它有关本奖重要事项之审定。
八、本奖奖项均由本部部长担任颁奖人。
九、本奖之奖励方式:
(一)国际级数位内容雏形奖:
1.分动画组及游戏组。
2.不计名次,每组以五名为原则,每名可获得奖座及奖金,奖金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上限。
3.各奖项必要时,得从缺或以增加名额之方式办理。
(二)数字内容产品奖:
1.分创新软件组及数字内容组。
2.不计名次,每组以十名为原则,每名可获得奖座及奖金,奖金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上限。
3.各奖项必要时,得从缺或以增加名额之方式办理。
(三)4C数字创作奖:
1.分平面组、动画组、漫画组、动画剧本组、游戏提案组及游戏创作组。
2.得奖者可得奖座及奖金,首奖奖金以新台币三十万元为上限。
3.各奖项必要时,得从缺或以增加名额之方式办理。
十、得奖名单由工业局依评审委员会审定结论作成建议,报请本部核定。
十一、工业局公告之参赛规则,应说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竞赛作品应为自行创作,且未在相关设计竞赛得奖,否则丧失参赛资格。
(二)参赛者应配合提供得奖作品之详细资料,作为公开报导及展示之用。
(三)在公告得奖三年内,得奖者及其得奖作品应配合参加由本部或工业局所举办之相关展示活动。
(四)得奖者奖金应依税法规定课税。
(五)得奖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智能财产权相关法规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得奖资格并追回已颁发之奖金:
1.得奖作品经人检举涉及抄袭或违反著作权相关法令,经法院判决确定。
2.得奖作品经人检举或告发为非自行创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体事证。
3.得奖作品其后续商品化及行销行为有损本部及该奖项之形象或精神。
十二、本奖于每年举办数字内容系列竞赛颁奖典礼活动时颁发。